看板 NTUeduc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新制)【92學年度(含)以後考入者一律適用;91學年度(含)以前考入得適用】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師資培育中心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實習輔導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育 學程之教育實習課程,特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訂 定本計畫。 二、教育實習課程之目的與功能如下: (一)驗證與應用:利用實習驗證學科、教育專業課程所學之理論。 (二)適應與發展:適應學校環境,並發展教師所需之專業能力。 (三)探究及創新:探究發現教育問題,並以創新的方法解決問題。 三、教育實習課程安排之原則如下: (一)循序漸進:循序歷經準備、導入觀摩、見習試教和綜合實習等階段。 (二)主從區分: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三)學做思並重:觀摩學習、實作演練和反省思考三者並重。 (四)合理可行:以漸進、合理可行之原則安排實習活動。 (五)回饋互動: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機構和實習指導教師三方面不斷回饋互動。 四、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即九十一學年度(含)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之學生 ,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或於九十七學年度(含)以前,申請參加一年全時 教育實習。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之學生,得申請參加半 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或於一○一學年度 (含)以前,申請參加一年全時教育實 習。   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後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應適用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 規定,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五、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一)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 課程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六、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 前項選擇先行畢業,已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未參加教育實 習課程者,應在畢業二年內,於規定期限向本校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逾 期以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論。如因兵役義務役期或就讀 國內外碩士、博士班,其年限得外加。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學生,具本校學 生之身分,實習期間得由本中心發給實習學生證。 第一項選擇先行畢業,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者,如完成辦理保留教育學程修習資 格,得依相關規定,於再入學本校修習碩士、博士學位時,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七、本校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因配合教師資格檢定時程,自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 底止。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施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具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得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八、本中心依下列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訂定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進行教育實習課。 (一)辦學績效良好。 (二)具有足夠合格教師。 (三)位於本校輔導區(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及桃園縣),惟經本中心認定之 稀少類科除外。 九、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實習輔導教師之原則如下: (一)具有能力、意願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 (二)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每位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 十、本校遴選實習指導教師之原則如下: (一)具有能力、意願之本校專兼任教師。 (二)在中等學校實際教學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經參與以中學課程教學為對象之 研究專案者。 十一、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以輔導二十五名實習學生為限,授課時數之核計依本校教育學程 授課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辦理,依實際負荷指導人數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一)指導人數為六人(含)以下者,減授時數二小時。 (二)指導人數為七人至十二人者,減授時數三小時。 (三)指導人數為十三人(含)以上者,減授時數四小時。 十二、本中心辦理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流程如下: (一)調查及公布教育實習機構提供教育實習課程之科別(領域、主修專長)及名額。 (二)召開教育實習課程說明會。 (三)協調、分配及確定教育實習機構。 (四)實習學生拜訪教育實習機構。 (五)辦理教育實習課程課前研習。 (六)實習學生至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教育實習課程申請時間及所需表件,依本中心公告辦理。 十三、實習學生因重大事件、特殊因素得依照本校跨區實習條件之規定,於申請期限內 ,檢具相關資料,提出跨區實習之申請。 十四、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未於畢業當年參加教育實習課程,於畢 業後二年內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者,視為自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應俟 應屆同學協調、分配及 確定後之缺額,再行安排確定教育實習機構。 十五、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缺額以本中心公告為準,並統籌安排相關事宜,除申請跨區實 習以外,實 習學生不得自行尋覓教育實習機構,或商請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名額。 十六、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十七、實習學生應於到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後一個月內,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 構之實習輔 導教師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基本資料。 (二)實習目標。 (三)實習重點。 (四)實習方式。 (五)實習進度。 十八、教育實習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教育實習之實施以八月為熟習環境、準備階段,九月為導入觀摩階段,十月 為見習試教階段, 十一月至一月為綜合實習階段。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以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開學上課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 師實習為主,開學 上課期間之行政實習以每週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十九、教育實習課程之輔導工作,應透過巡迴輔導、通訊輔導、返校座談以及諮詢輔導等 方式,對實 習學生加以輔導。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每月至少一次以公假參加座 談或研習。 二十、為增進教育實習課程輔導之成效,本中心得設置巡迴輔導教師協助本校指導教師辦 理訪視輔導 事宜,其實施方式另訂之。 二十一、參加本校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其權益比照本校在學學生,並依相關 規定辦理, 且應繳費投保學生平安保險,惟不得修習本校其他課程。 二十二、實習學生在教育實習機構之出勤、差假規定或其他權利義務得比照編制內專任合 格教師,或 由教育實習機構另規定之。 二十三、實習學生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實習學生 每週教學時 間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教育實習機構得安排實習學生協助符合實習科別(領域、主修專長) 短期部分時間代課,短 期部分時間代課每週不得超過九節,惟實習學生不得主動要求教育實習 機構提供代課機會。 二十四、本校應提供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教師使用本校圖書設備、體育設施、進修研習 及贈閱教育 實習輔導通訊等互惠措施,並明訂於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 二十五、經本中心輔導之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屆期不報到且 未能提出經本 中心認可之正當理由者,以中止修習教育實習課程論。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不能參加教育實習之期間超過該學期期間 三分之一者,應由 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中心,中止教育實習課程。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非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而無故中止教育實習, 或因表現欠佳等而 中止教育實習等情形,由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教師循行政程序,經教育 實習機構通過後, 通知本中心中止該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課程。 二十六、教育實習課程成績之評量項目與方式如下: (一)評量項目包括平時評量及學期評量(含教學演示)兩項,採百分計分法 ,由本校與教育 實習機構共同評分,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總成績以評量成績平均達到六十分為及格(研究所學生為七十分)。 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分表格由本中心另訂之。 教育實習課程成績之評量應於一月底前完成,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並將教育實習課程成績登錄於上開證書。 二十七、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成績不及格或中止教育實習課程,得於翌年申請重新 修習教育實 習課程,並繳交教育實習輔導費,惟以重修一次為限。 二十八、本計畫經本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議通過後,自九十四學年度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