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於:
一、提供教育學程學生與學程行政單位、學程教師之良好溝通協調管道。
二、聯絡教育學程學生感情,促進學術及經驗交流。
三、加強畢業會友與學程學生之連繫。
四、維護並爭取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五、結合其他院校之教育學程學生組織,推動交流及合作事宜。
六、提供有志於從事教育工作、關心教育問題的學程外同學諮詢與交流之管道。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以已正式進入本校教育學程之在學學生為當然會員。(以下所稱會員即指
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會提供之資訊、服務,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此項權利僅限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六條 學程外之同學及已畢業之會員得登記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除不具表決權、選
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外其餘權利與會員相同。
第三章 家族自主
第七條 為方便事務聯絡以及感情交誼,本會會員採家族自主運作制,全部會員分為四
大家族,其定義如下:
一、生命學科家族:由預定任教生物、健教、護理、農科等之生命科學
相關學科會員所組成。
二、理工學科家族:由預定任教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資訊、
地理、工科等之理工相關學科會員所組成。
三、社會學科家族:由預定任教公民、三民主義、社會科學概論、商科
、輔導等相關學科會員所組成。
四、人文學科家族:由預定任教歷史、語文等之人文相關學科會員所組成。
每一會員必須且僅能歸屬以上所列四大家族之一,若會員所歸屬家族不能明確認定得由
會員自行選擇任一家族加入之。
第八條 另各家族應設家族家長一名,由該家族內會員互選產生或由會長任命之。家族
家長代表該家族,並負責領導該家族,舉辦該家族內之聯誼活動,或與活動部合作舉辦
家族間之聯誼活動。家族家長亦得由幹部兼任之。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九條 學會之常設幹部,至少應包括:正副會長、學術部長、活動部長、福利部長及
各家族家長,任期為一學期。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得連選連任。其他幹部由會長
任命會員擔任之。各部工作人員由各部部長邀請其他會員充任之。
第十條 會長之選舉於會員大會進行之,會長選出後,隨即任命幹部,展開會務工作。
會長之罷免與代理人選之推舉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第十一條 會長負責對外聯繫,及會務之推動,必要時得增加其他幹部及工作小組之設
置。
第十二條 副會長負責襄助會長,必要時得代理會長;副會長另負責本會財務之管理並
主持與畢業會友之聯繫事宜。
第十三條 學術部負責舉辦讀書會等學術性活動、通訊錄之製作、學術圖書及資料之管
理,以及其他與學術相關之會務。
第十四條 活動部負責舉辦迎新、送舊及其他聯誼性活動。
第十五條 福利部負責提供會員諮詢服務、收集並傳達相關訊息(包含剪報、公文、相
關規定與通知之整理與建檔)、接受會員陳情等有關會員權益之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應設監督委員會,委員共五人,於會員大會時推選會員五人擔任之,負
責監督會務運作與經費使用。監督委員不得擔任學會幹部。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初開學後兩星期內由會長召開。另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或由會員十人以上連署自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唯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
大會出席人數應達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討論會務相關決議案及建議案。決議案應由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
上表決通過,交付學會幹部執行。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贊助捐款。
三、補助款及其他來源。
基於會務運作需要,本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收費期間及數額由會長訂之,會員大會決
議通過行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得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經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財產移交教育學程中心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成立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立即生效。
附錄:本會組織架構圖
會員大會
∣
會 副 學 活 福 各家
長 會 術 動 利 家長
長 部 部 部 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