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rry (sd)》之銘言:
: 奇怪,我查到的課表怎麼跟你查的不一樣?
還有,在網站上看到這個資訊
教育部89.12.20台(八九)特教字第八九一四九六三六號函釋:
『......建請各局(府)於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普通班教師甄選時,優先錄用
已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之
一般合格教師......』、『前開函中「優先錄用」一詞之意涵係:「當應
聘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可依需求考量優先錄用修習特教
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其並非為先決條
件而為輔助條件」』...相關公文請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教育部函。
所以特教學分也不是一定要修畢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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