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aktisch (praktisch)》之銘言:
: 標題: 可以自覓實習師資培育機構嗎?
: 時間: Fri Jul 1 13:38:46 2005
:
: 非應屆畢業的台大學程學生(已在台大辦完初檢)
: 可以自覓實習師資培育機構嗎?
: 因為我家在高雄
: 想找南部大學的師資培育中心帶實習
: 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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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153.175
: 推 pinkbubble:現在的規定是不能自覓,只能到簽約學校實習 220.130.182.83 07/02
: 推 dragoner1208:他問的應該是指自覓師資培育機構的問題 140.112.231.122 07/02
: → dragoner1208:而非自覓實習學校... 140.112.231.122 07/02
: → dragoner1208:非應屆畢業生依實習辦法第九條的確是可以 140.112.231.122 07/02
: → dragoner1208:自覓師資培育機構!!! 140.112.231.122 07/02
你說的是這個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條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別、科 (類) 別,
依下列規定參加教育實習:
一、應屆畢 (結) 業生:由原畢 (結) 業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
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具有兵役義務之畢 (結) 業生,其未依規定申請核准
延期徵集入營者,應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
參加教育實習。
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或國外畢業生:應自覓師資培育機構,由該師資培育機構
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參加前項第一款所定教育實習者,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
入營。
第一項第一款實習教師應於師資培育機構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屆期
不報到且未能提出經師資培育機構認可之正當理由證明者,應於以後年度依同項第
二款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應屆畢 (結) 業之實習教師,具有正當事由者,得向原畢 (結) 業師資培育機構申
請跨校教育實習,並經原畢 (結) 業與跨校師資培育機構及其教育實習機構同意;
其作業規定,由師資培育機構協商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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