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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函 受 文 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學會字第 099002 號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詢問 貴部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意旨。 說 明: 一、查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 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該條文文義解釋為要求各師培 中心應向學生收取學分費。 二、惟查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經 貴部台中(二)字第09901 31206號函核定) 第九條規定:「……修習教育學程各科目從九十九學 年度起免繳納學分費。」,與上開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文義解釋,並不相 符。 三、複查各師資培育中心學分費皆須繳納上萬元,對學生皆為沉重負擔。敬 請 貴部考量學生求學之辛苦,依職權解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並非限制並要求各師培中心必須向學生收取學分 費,並函告各師培中心得取消收取學分費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秘書處 會 長 郭復齊 教育部 函 受 文 者: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臺中(二)字第0990216031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無附件 主 旨:貴會請本部釋示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9條第4項之規定意旨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會99年12月8日學會字099002號函。 二、有關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9條第4項之立法原意及師資生修 習教育學程科目是否須另外繳費,如需繳費則數額多寡可否由各師 資培育大學自主決定一節,本部前以98年7月9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8860號函復國立清華大學並副知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在案, 說明如下: (一)本部尊重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主決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收費事宜。 (二)惟各校收費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1、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9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科目 及學分數,包含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2、次依大學法第35條第1項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及學分數(包含 教育實習課程)費用,納入校內學生修習學分相關收費基準整體 規範,惟其收費之項目與用途,不得違反本部97年9月2日台参 字第0970167294C號令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正本: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副本:本部中教司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8
dael0621:辛苦囉~ 不過請問有沒有白話文版本呢... 12/16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