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管院學生會選舉違規情事裁決結果
管院學生會選舉執行委員會通知
違規事實:
一號候選人在非競選活動期間,於ptt2站上個人板轉錄競選網宣及拜票。
違反管院學生會選舉公告中,非競選期間不得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定。
處理程序:
選舉公告中禁止此項違規情事,但並無明訂相關處理辦法,
故裁決方式,由選委會決定之。
此違規事項之舉發,為管院學生會選舉之首例,
故選委會於與校內相關單位和其他院學生會等學生自治團體討論後,
決定依循本屆台大學生會選舉期間發生之兩件違規案作裁決之比較基準。
1.高閔琳同學因最後一波競選文宣未送交予選委會核查,
經台大學代會選委會議決沒入其保證金五分之一。
2.林士凱同學因於非競選期間從事競選活動,
(實際案例為林士凱同學於非競選期間於公開場合台上做選舉宣傳。)
經台大學代會選委會議決沒入其保證金全額。
裁決結果:
相較於台大學生會選舉,同樣於非競選期間從事競選活動之違規案,
管院學生會選舉中,一號候選人轉錄網宣及拜票,超過競選活動期間六分鐘。
此項違規案例,情節輕微許多。
在慎重考慮後,選委會決議沒入一號候選人保證金二分之一。
一號候選人當選資格依然成立。
此裁決結果已在初步溝通後,
經本屆管院學生會選舉一號候選人、二號候選人、違規案檢舉人均同意。
選委會認為,此項違規案例之懲處,強調法治精神之意義大過於沒入保證金額多寡。
候選人應嚴守規定,公平競選。
期盼此例能作為一項學習之經驗,提升往後選舉活動素質,
對於學生參予選舉、學生自治等公共事務,學習法治精神,為一正面之示範。
管院學生會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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