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finGrad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這個應該有助於回答考古題吧...:) ---- 金融功能性管理 學者籲加強 中華民國90年3月22日 星期四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為加強金融機構競爭力,行政院院會於昨日通過財政部所提出 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但學者專家們皆強調,儘管此一法案提出的立意正確,但卻並 非萬靈丹,倘若未同步做好強化金融監理等相關配套措施,只怕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結 果是招致失敗。  台灣綜合研究院顧問李儀坤即指出,在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上路之前,我國必須先仿 效美國作法,對金融機構實施「立即糾正監理」(PCA)措施,加強打銷呆帳及對不 良債權問題的處理,否則就會像日本一樣,由於在推動金融機構合併之前未先打銷各個 機構的壞帳,結果招致失敗的命運。  李儀坤指出,金融監理不見得要一元化,但絕對必須做好「功能性管理」。  他以美國為例指出,美國的金融監理一向是各司其職,例如聯準會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及 銀行,證管會管理證券業,而各州保險公司管理保險業,但由於其落實功能性管理,使 資訊不僅透明化,同時亦可在各機構間自由流通以方便聯合查帳,使得美國金融監理就 算沒有一元化,一樣很有效果,其金融體系營運比起實施金融監理一元化的日本還要好 很多。  李儀坤進一步指出,要確實做到功能性管理,PCA的實施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例如 美國,自一九九二年就開始實施PCA,嚴格要求金融機構必須依不同分類的債權提存 不同比率的準備率,以有效控管銀行的債權品質,因此,美國金融機構的大型化之路亦 無後顧之憂。  李儀坤指出,我國目前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的機制,因此銀行的呆帳提存準備往往不足 ,這樣必定為我國日後推動金融機構大型化及跨業經營的過程埋下隱憂。  台大財金系教授黃達業亦強調「功能性管理」的重要性,他從效率角度指出,目前我國 採「機構別管理」的方式不適合金融控股公司跨業經營的走向,倘若能改採功能性管理 ,突破機構別的限制,使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向各業務主管機構申請經營業務,將更有效 率。  黃達業亦建議,倘若我國金融監理方式未能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推動前完成改革,則反而 策略聯盟的跨業經營方式會比金融控股公司方式來得更有效率,而且安全。  黃達業也強調,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各個子公司,不同業務間的防火牆也非常重要,否 則一旦其中一項業務經營出了問題,將會拖垮整個金融集團,屆時金融機構大型化結果 所帶來的後遺症反而更大。  此外,黃達業認為,為了方便金融機構進行跨業經營的調整,財政部應針對現有法令規 定的各金融機構投資比率限制,給予一定期間的「寬限期」及必要調整。例如跨業經營 之後,銀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投資證券的比重一定大增,屆時必難適用原本法規的比率 限制,政府必須要正視這個問題,以免增加業者在跨業經營方面的困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9.7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