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修課注意事項
第x條 草案
1 醫學生必須修習本系訂必修課號與班次相同之所開科目,否則視為本系之選修科目;
或改修習該科目之更高階之課程(如 甲級或優級課程),方得抵充本系系訂必修科目
2 各科目定一學期有講授與實驗者,應同一學期修習,否則講授與實二門科目均視為本
系之選修科目;重修或已修習且不及格之暑修者不在此限
3 修習本系系訂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且衝堂而修習他系同科目或暑修者,經本系
系主任及他系課程開課課程教師同意後,選課始有效,得援充本系必修科目,否
則視為本系之選修科目。其他科目已修習而不及格者,得以暑修或修習錈系同科目通過
之成績抵充。提出申請時,需檢附歷年成績單以便審查。
4 因轉系、抵免學分、修習輔系或其他情形已有修習本系系訂必修科目同名稱之科目者,
視為選修科目,不得抵充本系系訂必修科目。
5 下列科目須依序由左而右循序修習,左為先修課程,右為後修課程。其先修課程必須
修讀且及格才能讀後修課程,不及格或未修讀者不得修讀後修課程。學生修讀先修條件
限制課程,初選時得先上網選課,先修課程不及格或未修者,其後修課程於開學時由電
腦自動刪除並由醫學系通知學生。
化學系列課程 普通化學 有機化學 生物化學 微免
生物系列課程 普生 大體解剖一 生理組織胚胎 病理
6 修改一至四年級課程之系訂必修科目應全部修習並及格
方能修習五年級臨床見習課程
7 本注意事項修正通過日實施 九十三學年度入學學生開始實施
8 本注意事項經本系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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