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med91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有人問我一個法律問題,是關於鄰人養了惡犬, 造成附近住家困擾,經與狗主抗議,卻發現狗主 比惡犬還兇,請問可否訴諸法律? 由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常遇到,所以在此提 供一些看法供參: 像這種惡犬問題,除非狗咬傷了人,否則是無法用 刑法規範。(刑法只問大罪,不問小罪) 但現代社會生活中,反而是這種惡性行為最令人困擾, 因此,我國亦制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這種問 題。 根據該法: 第七十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八)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因此,若遇鄰居有惡犬,狗主又置之不理,就可以 依據上述條文第三款(縱容動物嚇人),向警察機 關告發,或者請里長出面協調(如果想要柔性處理)。 最有效的方式是請警察或里長前來,當場翻法條給狗主看, 若不約制自己的惡犬,會被拘留或罰錢。或者寫存證信函去 警告狗主。(關於存證信函的作用及使用方法,另文再述。) -- 人生價值本難同 得失原來總是空 世道何須強契立 去留隨意各西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