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我一個法律問題,是關於鄰人養了惡犬,
造成附近住家困擾,經與狗主抗議,卻發現狗主
比惡犬還兇,請問可否訴諸法律?
由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常遇到,所以在此提
供一些看法供參:
像這種惡犬問題,除非狗咬傷了人,否則是無法用
刑法規範。(刑法只問大罪,不問小罪)
但現代社會生活中,反而是這種惡性行為最令人困擾,
因此,我國亦制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這種問
題。
根據該法:
第七十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八)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因此,若遇鄰居有惡犬,狗主又置之不理,就可以
依據上述條文第三款(縱容動物嚇人),向警察機
關告發,或者請里長出面協調(如果想要柔性處理)。
最有效的方式是請警察或里長前來,當場翻法條給狗主看,
若不約制自己的惡犬,會被拘留或罰錢。或者寫存證信函去
警告狗主。(關於存證信函的作用及使用方法,另文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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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價值本難同
得失原來總是空
世道何須強契立
去留隨意各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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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