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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師倫理規範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三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十二 條 醫師應保有專業自主權,對病人之處方、治療或為其轉診之方式,不應受到所屬醫療機 構、藥廠、生物科技公司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影響 -- 根本是放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3.122
LeoLoi:全民健保就搞得我們死死了...~~ 12/04 17:39
atpsam:不過我覺得說起來還是醫療機構在打壓醫師 12/04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