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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則第11-1條有關延緩註冊之規定 已將延緩註冊期限由二週縮短為一週 97學年度第2學期之繳費(註冊)截止日:2月13日(週五) 開學(上課開始)日:98年2月16日(週一) 若申請延緩註冊(繳費),應於開學一週內補繳費註冊 亦即補繳費註冊之截止日為98年2月20日(週五) ^^^^^^^^^^^^^^^^^^^^^^^^^^^^^^^^^^^^^^^^^^^^ 逾該日期尚未繳費註冊者,依學則11-1條規定應予"退學" ^^^^^^^^^^^^^^^^^^^^^^^^^^^^^^^^^^^^^^^^^^^^^^^^^^ 本校學則規定請參閱: http://reg.aca.ntu.edu.tw/reg2007/STATUTE/LAW6.HTML 忘了註冊的人 快去看看延緩註冊的東西 快去補註吧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因故無法依前條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緩註冊, 至多以一星期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一星期仍未辦理註冊手續者,即予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一星期仍未繳費且未選課者,應予退學。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一星期仍未繳費但已選課者,當學期應令休 學,並須依規定補交各項應繳費用,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 ※ 編輯: daffykenji 來自: 203.73.85.154 (02/1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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