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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ightLaw 看板] 作者: adelie (Adelie) 看板: NightLaw 標題: [心得]我給進修部選委會的公開信 時間: Sat Apr 19 03:14:31 2008 大家好,我是陳光正。 既然承蒙「進修部選委會」看重。發表了一封傳檄四方、擲地有聲的信函。 因此,晚上剛考完期中考,本人也就在此說說幾句話,當作回應吧。 根據「進修部選委會」這封信的主旨「前情提要」來看。 現在大家才恍然知道,原來進修部學生會長的職位是多麼重要。「攸關學生權益重大」、 「保障學生權益」之言,令人致敬。不知此職務是屬於進修部學生的管理者?重要經費來 源?還是沒了這個職務,影響進修部學生上課? 又既是「職位」,又如何稱之「正常運作」?沒有了難道學生的權益就受重大影響?既然 重要到缺了會長,進修部學生就達到無法運作的程度。既然如此,很抱歉,投票就更應該 更加慎重! 退萬步言之,果真貴「選委會」所說,缺乏學生代表,會有「學生權益」等重大問題, 將造成無法運作的窘境。 如此看來,去年台大管理學院、生科學院等所,應該早就無法運作停擺了吧, 我倒也很關心他們的現況如何... 民主最可貴的,不是有沒有人當會長。 寡頭政治、獨裁政治也會產生領導人,但那不是民主。 民主政治下,領導人的產生,必須要以民主的程序舉行「普通」、「平等」、「直接」、 「無記名」投票產生的,才算是「民主原則」。 所謂「進修部議會」的立法法令在哪?法源在哪?我相信大家都想知道。 敬請提供議會開會的會議紀錄及日期、人員簽到單以及立法經過緣由等,讓大家參考。 選舉當時有設置「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以資遵循嗎? 如要依據台大的「選舉罷免暫行綱要」,「選委會」的選舉計畫書(包括投票所設置狀況 、糾紛之仲裁方式…)在哪呢? 進修部自行舉行學生會長投票,基本上就不符合第三條: 不依「學代會選舉執行委員會」的辦理而自行舉辦學生會長選舉, 根本連投都不用投,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正因無法可管,才產生今日的問題。 有點不想再重複,何謂「選舉一般性法理」。 關於選委會各投票所晚20分鐘投、卻早10~30分鐘收的事,是否適法的問題。 投票所的投開票時間既已公佈,就必需依時間投開票,這是眾所周知基本法理。看來,只 有選委會不知道。 如果今天政府的選舉,也是如此隨各「投票所」高興,隨時要開就開,看看沒人就隨時可 以收,是否也可以?奇怪的是,這跟舉證早收晚開,誰會來投?或是投誰?又有何涉? 這是效力問題,不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然後「選委會」,事後再振振有詞,要那些候選人自己去舉證,這情形對選舉有何影響? 還要候選人舉證有哪些人會投他? 選委會的理由,真是讓人嘆為觀止、開了眼界! 如果不同意這個「平等原則」。建議「選委會」也可以修改法規,改成「本會投票設置時 間,得隨時機動視情況,自行由現場狀況決定投票與結束時間,選舉人若無法投票請自行 負責。」的條款。 但是請公佈讓大家知道。 學生法庭組織究竟合不合法,我無法如此你們「精心」的資料來源這般瞭解。惟,舉證 不實,是要負責任的。 但就我所知,台大的學生好像不只是只有「大學部」的才算、研究所的不算吧。否則按你 們的邏輯,我們進修部的學生,也應該不該算是台大學生。(學生法官既然還可以「喪生 」?),這樣看來,所以你們選委會認為去年12月學代會學生法官的提名通過程序不當, 也該連帶負責? 而如此,才是你們所謂「令人信服的裁判」? 關於你們的第二點、還有第三點,有點話也想說。估不論其是否為真, 就以在辯論與判決後,還可以提出「責問權」抗辯,說當時「違背法令」之理由? 請去看看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的內容;還有30年上字489號判例。 對了,「公職人員選罷法」在學生選舉只是準用投票原則,不是全文照用。(況且全文只 有一百十三條,沒有你說的第一二七條!) 國家設有多少法官?學校設有多少法官?進修部幾百人中,任期一年的學生會長,跟經費 上億的地方選舉,如何比較?「選委會」不能理所當然的只比附援引「除斥期間」,掩人 耳目。否則,是不是也應該援用八十六條以下的罰則部分,對違反者可判處拘役或徒刑? 還有,你有提供第二十三條以下規定的「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嗎? …如此來論,不就沒完沒了。 最後,再提醒一下,原判決不是依據該條文「程序」上規定,而僅是「效果適用」的類推 因為, 你們根本沒有法規。 陳光正 敬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71.231 ※ 編輯: adelie 來自: 118.165.165.45 (04/20 19: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5.45 ※ 編輯: adelie 來自: 118.165.165.45 (04/20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