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勞工)與玫瑰(台新銀行)的抗爭!!
■ 2002/03/26
台新合併大安銀行拒發資遣費 近百員工赴台新總行抗議
台新、大安銀行於2月18日合併之後,有近300位原大安銀行員工表明不願留用,並依
法要求請領資遣費,但遭台新銀行拒絕支付。由於此案牽涉人數眾多,近百員工今(
26)日前往台新銀行總行抗議,展開向台新銀行追討資遣費的第一波行動。
全力協助、支持這項勞工自救行動的銀行員全聯會指出,原大安銀行員工依法(金融
機構合併法、勞動基準法、企業併購法)要求資遣費,台新銀行起初屢以發放作業不
及搪塞,最後竟矢口否認,悍然拒付;工會呼籲台新銀行高層不應違法犯錯,衍生為
重大勞資爭議,讓這件金融業自發性合併案蒙上不光彩的陰影。銀行員全聯會呼籲勞
委會、財政部行政介入,要求台新銀行出面妥為解決這樁勞資爭議,否則將要求財政
部撤銷台新與大安銀行合併案。員工自救會今天的訴求相當清楚明確,即要求台新銀
行速依合併契約及相關法令,發放員工資遣費、91年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薪資,及
前二項應發未發之逾期利息。
員工自救會代表首先出示大安銀行先前承諾給付資遣費的書面文件(如附件一),強
調當初台新、大安銀行資方均已承諾合併之後,將依合併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發放資遣費予不願留用員工,但至今卻遲無撥款至員工帳戶,讓員工深感受騙,決
定積極進行串聯,並於今日前往台新銀行總行抗議,要求台新銀行拿出誠意儘快解決
問題。
員工代表指出,台新銀行在2月5日所發放的任用通知書,有近300位員工如期回覆不願
到任,並於3月間陸續離職及向台新銀行請領資遣費,竟迭遭不合理之對待。員工代表
強調,台新銀行既為「存續銀行」,依據兩家銀行合併契約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
定(如附件二),理應「概括承受」消滅銀行(大安銀行)之權利義務;況且,台新
集團又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竟挾其豐厚資源,欺壓弱勢勞工,造成勞資衝突,不僅犧
牲企業文化形象,也為日後銀行合併立下不良榜樣,影響甚鉅,實宜深思。
據員工查證,這筆資遣費已於大安銀行董事會通過,即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資遣生
效後30日內提撥發放給不願留用之員工,此項金額現在只是由台新銀行代發,自始至
終即非台新銀行所有,何以有不為發放之理。何況,另有台新銀行內部經由總經理謝
壽夫名義,對大安銀行同仁發文之內容中均有提到「資遣」之字樣,表示台新銀行已
承認且認同資遣費一事,何以又自行推翻已具法律效用之事項。
員工自救會並反駁台新銀行所稱,對原大安銀行轉任之員工都以優渥條件對待,事實
上,兩銀行之職稱敘等及薪給制度本有差異(以相同職等而言大安銀行的職位較低)
,經此調整後,大多數員工僅是「職稱美化」維持原狀而已,甚至部分員工職等未升
(形同降等),薪俸較原來還低許多,故台新銀行對外所稱提供大安銀行轉任員工
優渥待遇,完全與事實不符。
員工代表並且呼籲前大安銀行董事長高志尚(現任台新金控監察人)及總經理趙元
旗(現任台新金控高級顧問)出面為昔日共同打拚的部屬聲援,因其於合併之時口
口聲聲會保障員工權益,絕對妥適照顧每一位行員,實應儘快出面協調處理問題。
新聞連絡:
大安銀行員工自救會 賴來鈿(0910141543)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總幹事 韓仕賢(0933208562)
附件一:大安商業銀行人員遣退作業要點
一、因本行與台新銀行合併,特訂定本要點,以資辦理人員遣退作業。
二、本行同仁於獲台新銀行通知僱用前向本行主動申請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本行核准
並辦理移交手續完備後,於終止勞動契約生效日時離職。其資遣費及九十一年未休特
別休假薪資則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核發。
三、本行同仁於獲台新銀行通知僱用後,最遲應於獲通知後之二週內回復接受與否,
如確回復不接受僱用者,則應於回復時並註明為完成工作交接,擬於何日為最後工作
日,若擬以二月十七日後之日為最後工作日者,由台新銀行另行通知其正式離職生效
日。其資遣費及九十一年未休特別休假薪資則亦於生效日起之十五日內核發。
四、以上由同仁主動向本行申請終止勞動契約者之資遣費支給標準,悉依勞動基準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
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規定辦理,至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如未滿半年則以半年優
予計算;如滿半年未滿一年則以一年優予計算。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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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台新、大安商業銀行合併契約(節錄)
第十七條
自甲、乙雙方董事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乙方(即大安銀行)之帳列資產、負債、股東權益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
(即台新銀行)概括承受。
第二十條
因本合併契約之簽訂或履行所生之一切稅捐或費用,除合於免稅或免徵規定外,均由
存續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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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把漁竿上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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