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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rlMarx (反戰保衛穆斯林!)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台大教授聲援五位軍校同學
時間: Thu Jun 12 18:12:2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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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njikari (要「愛在大腸下」) 看板: NTPUyouthCOM
標題: 台大教授聲援五位軍校同學
時間: Tue Jun 10 18:10:03 2003
不能隨便開除學生
邇來媒體焦點對陸軍官校學生作弊處分之爭議,並未就法律觀點探論。
而相較於軍官性醜聞卻不了了之,更值得探論。
法理與程序不當
就五位學生的角度,校評會原處分各記大過一次。然陸官校長堅持「退學」,
而重新開會,秘密投票才決定退學,並不准申訴;否則,將採取連學籍都不保
的「開除」,已有程序上的不當。
就陸官校長角度,認為沒有「榮譽感」即無「責任心」,無「責任心」何能報
效國家?強調:「軍校生違反榮譽制度,就像在戰場上踩到地雷一樣,勢必要
為犯錯離開」,「開除」該五名學生,並表示絕對沒有轉圜空間。非但思維跳
躍,且有誤以「榮譽」即等於是「法治」之虞。
然雙方論點,並沒有切入問題癥結,只停在「各自表述」且無解狀態,誠以為
憾。茲分述如下:
第一,學生作弊處以開除是否適當?如認作弊者非開除不可,則更嚴重的行為
,例如污辱師長、欺負同學、打架滋事、性醜聞等,均已侵害到他人生命、身
體等嚴重「劣行」,是否也要「開除」呢?此時就顯出輕重不分。
就該校歷年來對作弊的處置前例,亦有未遭開除者,足見校方立場,只係「立
威」之目的。此種改變,是否有違「慣例」,應深入了解。
第二,校方以「榮譽感」為由強化開除的合理性,主張不具「榮譽感」者,將
來無法報效國家,因而非開除不可。榮譽感過重的人或許會為求優良成績,而
考試作弊。至於這個人是否會為國犧牲,與考試作弊亦無絕對之關聯性。處罰
作弊,不應以推測、無關之未來事項作為理由。此種觀點,顯未探究。
開除理由不充分
第三,原本「退學」,但就只因學生進行申訴,反遭「開除處分」。此種「加
重處分」,與法治社會允許權利救濟開放觀點,正屬背道而馳。向立委陳情,
與作弊之「加重」有何關係?處罰,只應針對犯錯行為(作弊)本身,不能因
陳情,即深惡痛絕,進而「加重處分」,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
第四,校方強調,作弊一律開除學籍,惟查歷年來作弊者並非必然被開除。對
作弊之處分,仍有「裁量空間」,就因為有「裁量」,即要求裁量標準客觀。
然陸官校長竟握有處罰最後意志決定權,是否亦應容許他人參與決定,探討民
主法治之「適度」,不無疑問。
第五,作弊之處罰不能僅訴諸「道德」、「未來期待」之訴求,蓋採此等訴求
,則任何低度行為均得處以最極端制裁。這種思惟,亦使「物之本質」應有差
異化的特性,全然不見。
處罰「裁量」,應只針對「該次」作弊行為,不以「領導」、「責任感」為訴
求,焦點方會集中,亦切入法治的見解。如行為尚不致開除者,就勿擅用「極
刑」!。
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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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經濟部水利署聲稱,濁水溪變清為自然現象,變天之說純屬穿鑿附會。
不過,總統府裡面,顯然有人當了真,為了不讓總統陳水扁
目睹濁水溪變清的「自然異象」,觸了連任的霉頭,在溪水變清期間,
陳水扁的行程,一律避開濁水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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