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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nobo (賊軍)》之銘言: : ※ 引述《ernesto (ㄞˋ)》之銘言: : : 對了,剛剛推文忘了說, : : 現在打官司必需要請律師, : : (至於窮人可透過法律扶助法) : : 所以這樣的訴訟代理人可能沒辦法實現。 : 有媽 : 老度不是當過訴訟代理人 民國93年6月23日新修的刑事訴訟法第37條, 規定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至於民事, 民訴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為律師, 不過審判長可以許可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 還是有相當資格限制, 而且要打到第三審的話, 根據民訴466-1,還是一定要請律師。 -- ╭╯ ╭╯ ╯ L'enfer, C'est les Autre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