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民素訴訟一、二審是律師獨佔主義,
依據民事訴訟法68條,荊法官同意,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而第三審則是律師強制代理,依據民訴訟法466-1條,一定要請律師。
目前50萬以下的小額訴訟,三審採上訴許可制,
而1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最高只到二審。
所以非持有律師證照的訴訟代理人,
可以協助到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小額程序的一、二審,
除非打到三審吧,
不然還是有可用的地方。
當然,
不要哪天立法院突然修法通過全面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那連民事訴訟也沒得玩了。
不過,
家事裁判、各種調解程序、以前程序上的特別法部分,
我不熟悉,搞不好還是有得用到,
至少在勞資調解的程序上,是不用律師強制代理。
※ 引述《ernesto (ㄞˋ)》之銘言:
: ※ 引述《phyllis0624 (喔 我主耶穌...)》之銘言:
: : 所以他打算 不去考律師 直接去組織一群沒考證照的法律人
: : 以"訴訟委託人"的方式 幫人處理有關社會矛盾的訴訟
: : 首先破除證照的迷思 二來破除打官司即是高收費的作法
: : 如果無法用法律解決的 他再轉介給社會運動部門 或他自己下去投入組織工作
: : 但我問他說 如果你沒有證照 中下階層敢找你幫她們打官司嗎?
: : 他笑笑說:如果你看過怪醫黑傑克,就不會問我這個問題了~
: : 一生漂泊在各個委託人家,跟她們一起生活,從沒想過自己的後路,所拿的少許報酬僅只日
: : 常所需的份...
: : 好一個赤腳律師!! 柏儀,加油! 你就是台灣的甘神父~
: 對了,剛剛推文忘了說,
: 現在打官司必需要請律師,
: (至於窮人可透過法律扶助法)
: 所以這樣的訴訟代理人可能沒辦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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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望吳興路四千,
幾時回去霄溪邊?
名與利,付之夭,
笑把漁竿上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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