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ein (南望吳興路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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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我有一個學長叫柏儀
時間Tue Mar 1 01:05:27 2005
還有,
很多紛爭其實不是在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很多是利用和解或調解制度,
在調解程序時用法律知識系統介入,
也不是不可以,
目前的勞資爭議很多都適用這方法處理掉。
※ 引述《adein (南望吳興路四千)》之銘言:
: 刑事訴訟是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 民素訴訟一、二審是律師獨佔主義,
: 依據民事訴訟法68條,荊法官同意,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而第三審則是律師強制代理,依據民訴訟法466-1條,一定要請律師。
: 目前50萬以下的小額訴訟,三審採上訴許可制,
: 而1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最高只到二審。
: 所以非持有律師證照的訴訟代理人,
: 可以協助到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小額程序的一、二審,
: 除非打到三審吧,
: 不然還是有可用的地方。
: 當然,
: 不要哪天立法院突然修法通過全面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 那連民事訴訟也沒得玩了。
: 不過,
: 家事裁判、各種調解程序、以前程序上的特別法部分,
: 我不熟悉,搞不好還是有得用到,
: 至少在勞資調解的程序上,是不用律師強制代理。
: ※ 引述《ernesto (ㄞˋ)》之銘言:
: : 對了,剛剛推文忘了說,
: : 現在打官司必需要請律師,
: : (至於窮人可透過法律扶助法)
: : 所以這樣的訴訟代理人可能沒辦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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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望吳興路四千,
幾時回去霄溪邊?
名與利,付之夭,
笑把漁竿上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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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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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onadaptor:怎麼超搞笑文 變成訴訟程序接龍!!140.114.123.178 03/01
推 bonobo:永展這兩篇蠻清楚的啊 61.221.104.213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