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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校長的程序已走到合法末端 文/顏厥安(本文為新新聞941期推薦文章) 哲學家哈伯瑪斯曾經以重要著作討論闡述公共性概念的意義以及演變。近年 來著眼於全球化、歐洲統合,乃至美國單邊主義霸權危機,他更在著作當中極力 倡導發展建立歐洲公共性與歐洲輿論的必要。因為僅僅在經貿、文化,甚至法規 體制上的歐洲統合,可能仍囿於民族國家各為己利,並不足以形成具有全歐洲公 民意識與福祉關懷的公共視野。 不過如果先觀察一下公民社會各領域的運作狀況,可能會發現不同層次的全 球化或跨國化現象早已告出現。重要跨國企業高級經理人的徵才,早已是向全球 開放,無庸置疑。世界各國重要古典樂團或劇院,其音樂或藝術總監之遴聘往往 也是向全球開放。因此華人或亞洲人在歐美國家出任重要音樂總監者並不罕見。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的音樂團體選擇指揮或總監,早也已不乏往全球徵才的前例。 最近的例子就是台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總監的過程。那麼如果賺錢無國籍,音樂 藝術無國界,那麼與藝文接近的學術呢? 「機構疆界性」妨礙學術公共性   一般而言,學術應該也是高度無疆界的領域,但是似乎除了美國外,世界各 國在學術領域的開放度似乎比不上音樂藝術團體。在德國,外國人無法出任大學 校長。這也許與語言侷限以及德國教授的公務員身分有關。但是即令現狀如此, 歐洲重要學術機構工作人員與學術領導來源的全球化也是一個無法阻擋的趨勢。 事實上相反的壓力正挑戰著歐洲。過去幾年,有數位優秀的德國科學家是到美國 繼續研究工作後,才獲得了諾貝爾獎。此事引起德國輿論普遍重視。因此歐洲自 己要關起來也沒用,因為不讓全球人才來,並不能阻止人才往全球去。 不過不論學術徵才更全球化,還是仍重視在地性,無論如何應該絕對沒有「 機構內部性」的誡命才對。也就是說,台灣的藝文學術機構要遴聘首長,即使要 重視(例如)以中文溝通的能力或對機構特性的瞭解,也應該沒有僅限於機構內 人士才能出任的條件。可惜國內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雖然依照法令來看,並沒 有限制機構內人員始能出任,但是在實際的運作機制下,不是出現機構內人士一 面倒的優勢性,就是整個過程無法體現更廣泛的全球甚至國內學術公共性。再不 然就是好不容易找到一位適任的學者,但卻因體制無法施展,因此拒絕就任。這 種「機構疆界性」嚴重妨礙了全球甚至國內學術公共性的實現。   近來因為某媒體大幅報導臺大學術發展的窘境,又適逢臺大正進行新任校長 的遴選,因此頗引起一些討論。因為程序的關係,筆者並不清楚目前的實質狀況。 僅知候選人都是在校內頗具人望的一時之選。因此不論結果如何,應該都具有相 當的校園公信力。祇不過因為候選人都是「校內」菁英,因此有人質疑,是否因 為法令有缺陷,所以無法把校外與國外的華人學術菁英列為考量,而負責監督的 教育部,是否對此無能為力? 校內票選制度不利追求卓越   筆者的看法是,如果校內程序產生人選不理想,並非全無調節之道。首先, 教育部的遴選機制,雖然不能積極選擇替代人選,但仍可基於公共利益,要求國 立大學重提名單。其次,由於現在有所謂五年五百億的大餅,因此負責審議的委 員會,可以抽象地擬定補助條件,其中可包括對申請補助大學領導團隊以及結構 改革潛力的評估。如此一來,各國立大學就必須重視此一方面的表現。第三,最 重要的是,對於所謂「大學自治」觀念的釐清與改變。大學自治從來就不能化約 為票票等值的校內成員表決,而是教授、學生與職員,各有其恰當權責的參與決 策,因此其成員身分與大學營造物經營管理,是要取得一種微妙的均衡。其具體 模式固然各有不同,但可以確定的是,世界各主要大學校長絕沒有由校內成員所 謂民主票選主導產生的。因為主要大學都具有極高的社會公益性,即使是私立大 學也要向捐助者─往往主要是校友─負起責任,因此要由董事會或某種委員會, 以相當細膩的方式來遴聘,有時甚至是「敦請」真正望重士林的人士來出任校長。 校內票選主導的制度,往往會讓校內人眾大院甚至利益交換的因素作用太強,不 但與學術無疆界的公共理念相反,更不利於追求卓越目標的實踐。 校長水準日下教部要負責   不過觀念釐清後,即使是在現在的大學法架構下,教育部早就可以運用其對 各大學組織規程或相關辦法的「法規核備權限」,來創造各大學遴選校長過程更 廣泛的學術公共性。畢竟國立大學在現況下,仍獲得國家高額補助,而社會也希 望將最優秀人才送到最佳的大學環境下受教育。因此國立大學並不被教授們所擁 有,其學術發展一定要透過某種機制向全體國人負責。尤其如果還宣稱要躋身全 球百大的重點大學,更應該在領導團隊的產生以及卓越追求願景上,能夠向國人 甚至國際(而非僅校內)證明其具有學術無疆界之公共性。過去數年,已經有好 些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產生嚴重問題,甚至出現校長水準江河日下的說法。對此 教育部要負起最大的責任,而不能藉口法令來推託。 體制改革企待當權展魄力   至於針對此次臺大校長遴選過程,由於整個程序已經「合法地」走到末端, 因此教育部已經不能透過法規核備的方式來進行結構影響。如果真的對校內送出 的幾位人選都不甚滿意或另有更高期待,除了透過前面提到的兩種方式外,另外 一種可能出路,則是緩步化教育部的遴選程序,另外同時提出台灣大學法人化條 例,透過單獨立法的方式,重新打造這所各界寄望甚殷之重點大學的結構、法律 地位,與領導團隊─當然包括校長─的產生方式。這一過程當然也要搭配對於重 點經費補助的協商安排。總之,如果我們認為發展建立一所超越疆界之國際級明 星大學是必要的,那麼這些辛苦的協商與改制過程都是值得的。反之,如果在各 有所圖的固執下,緊咬或放大現有的制度障礙,或者無所謂地放任其發展,那麼 在高競爭時代下之即逝契機可不會等人。   體制改革一直是執政當局的施政重點,高等教育攸關競爭力發展,其體制改 革實絕不能等閒視之。只要能把握大學自治的真義,努力以學術之無疆界公共性 為念,並參酌各著名大學(如東京大學、加州大學)體制經驗,實不無開創學術 新局的機會。這也許正是哈佛法學院教授昂格爾(Roberto M. Unger)所談「民主 實驗主義」(democratic experimentalism)之一例吧。 (本文作者為臺大法律系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AFaith:看完才發現內容與我們主張相悖~XD 被標題騙了~ 61.228.174.33 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