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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規定 第 六 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 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之大學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大學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有關校長 之任期、去職方式均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教 育部訂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台大的遴選委員設置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教師代表十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一人及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組成,其產生方式如左:   一、教師代表由各學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推選一人擔任。 二、行政人員代表由行政人員互選產生。 三、校友代表由本校校友總會推薦二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 政人員代表推選一人擔任。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行政會議公開徵求人選後推薦傑出、公正並關心高等教育之人士 四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推選二人擔任。 各學院推選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互選代表均列候補人選二人。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學生 代表及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大學法說應設教師 行政人員 校友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 沒有提到學生 不知道這樣是不是就意味 若想要使學生參與在遴選委員會裡面 必須要動到大學法 -- 要不是冒自己心中也會起相似的痛苦感覺 甚或失去寶貴的內心平安的危險 誰又能靜聽一個孤獨和失望的人的傾述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8.170.50
dbmark:"應"包括...是至少要包括的意思吧... 61.56.111.237 03/21
dbmark:所以沒有提到能否設置學生代表.. 61.56.111.237 03/21
dbmark:因此如果能從大學法層次 將該條改成... 61.56.111.237 03/21
dbmark:"應"有學生代表...這樣是最好的情況 61.56.111.237 03/21
dbmark:但也不一定要修大學法..才能增列學生代表吧 61.56.111.237 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