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medes228 (D a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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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疑問] 要求我們聲援前,可以先回答這些問題嗎?
時間Thu Dec 22 12:21:15 2005
如果那麼愛法律的話
兩個法條讓你回應好了
1.當時的刑法一百條是不是就不用廢了,是人民應該遵守的?
2.1963維也納領事公約第三十六條 港府根本沒有遵守
第三十六條
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聯絡
一、為便於領館執行其對派遣國國民之職務計:
(一) 領事官員得自由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會見。派遣國國民與派遣國領事官員通訊及
會見應有同樣自由。
(二) 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
禁之情事,經其本人請求時,接受國主管當局應迅即通知派遣國領館。受逮捕、監禁、羈
押或拘禁之人致領館之信件亦應由該當局迅予遞交。該當局應將本款規定之權利迅即告知
當事人。
(三) 領事官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並代聘
其法律代表。領事官員並有權探訪其轄區內依判決而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
但如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國民明示反對為其採取行動時,領事官員應避免採取此種行動
。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各項權利應遵照接受國法律規章行使之,但此項法律規章務須使本條
所規定之權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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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那些不抱持希望的人的緣故,希望才賜與了我們。--班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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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4.191.124
推 analysis0813:看到讓我嚇一跳...我回家懺悔 12/22 12:45
推 CSIL:不先考慮一下領事公約是否適用於「中國的一省與特區之間」? 12/22 13:04
→ CSIL:還有,刑法一百條的修正過程我有參與,我不知道與本案何干? 12/22 13:06
推 nikomedes228:當然是否是國與國是非常有問題的,但是請以政治實體 12/22 13:18
→ nikomedes228:考量,雖然法條你可以說無法適用,但法理精神仍可 12/22 13:19
→ nikomedes228:刑100→合法不代表就是合理的 12/22 13:20
→ nikomedes228:另外我還沒回應到的事 法條與其被執行是兩個層面 12/22 13:22
推 nikomedes228:這個就請前法律系的analysis0813回應啦 我必須要走了 12/22 13:24
推 analysis0813:請見批兔8A版R: 暴力香港政府,盡速釋放台大學生! 12/22 13:38
→ analysis0813:14799篇。 12/22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