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medes228 (D a L e e)
看板NTUniNews
標題Re: [疑問] 要求我們聲援前,可以先回答這些問題嗎?
時間Thu Dec 22 17:06:31 2005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
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
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
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
判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
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
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
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
命令予以釋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於未判罪者
身分的分別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盡速予以判決。
三、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
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
的待遇。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
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
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
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
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
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
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
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
求或者訴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
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
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
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
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
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
,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道的事實的未被及
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
判或懲罰。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
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罰也不
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規定了應處以較輕的刑罰,犯罪者應
予減刑。
二、任何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為犯罪者,本條規
定並不妨礙因該行為或不行為而對任何人
進行的審判和對他施加的刑罰。
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 引述《nikomedes228 (D a L e e)》之銘言:
: : 推 analysis0813:看到讓我嚇一跳...我回家懺悔 12/22 12:45
: : 推 CSIL:不先考慮一下領事公約是否適用於「中國的一省與特區之間」? 12/22 13:04
: : → CSIL:還有,刑法一百條的修正過程我有參與,我不知道與本案何干? 12/22 13:06
: 我在大新板上的推文中並沒有說明清楚是我的錯誤,
: 基本上我在那裡是應該把其應然層面與實然層面分清楚的
: 縱使台灣與香港不適用領事公約,
: 但是對於每個人都應該要被「正當地」審判是「應該」要被保障的權利
: 當然法條的適用性及推廣的基礎是我無法去證成的,是我的錯誤。
: 但是基本上背後的法理精神(如上述,或公約試圖去保障的權利)
: 我認為是可以被證成的,而這應該也是很基本的道理。
: 另外從實效上的推行程度,是無法去論證說其道德上的應當與否。
: (縱使其可能沒有被有效地實行,但是不影響其背後的價值)
: 從實然推應然是有問題的。
: : 推 nikomedes228:當然是否是國與國是非常有問題的,但是請以政治實體 12/22 13:18
: : → nikomedes228:考量,雖然法條你可以說無法適用,但法理精神仍可 12/22 13:19
: : → nikomedes228:刑100→合法不代表就是合理的 12/22 13:20
: : → nikomedes228:另外我還沒回應到的事 法條與其被執行是兩個層面 12/22 13:22
: : 推 nikomedes228:這個就請前法律系的analysis0813回應啦 我必須要走了 12/22 13:24
: : 推 analysis0813:請見批兔8A版R: 暴力香港政府,盡速釋放台大學生! 12/22 13:38
: : → analysis0813:14799篇。 12/22 13:39
--
────────────────連
鬼都
沒有。───────────────
─────────( http://www.wretch.cc/blog/night17x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191.124
推 CSIL:我已經在p2的8A指出你這樣引法的錯誤在哪裡了,回去看看吧 12/22 17:13
→ CSIL:還有,就算你要引國際公約,最好也先查查國家違反時的效果吧 12/2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