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
,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
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
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
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
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 引述《nikomedes228 (D a L e e)》之銘言:
: : 推 analysis0813:看到讓我嚇一跳...我回家懺悔 12/22 12:45
: : 推 CSIL:不先考慮一下領事公約是否適用於「中國的一省與特區之間」? 12/22 13:04
: : → CSIL:還有,刑法一百條的修正過程我有參與,我不知道與本案何干? 12/22 13:06
: 我在大新板上的推文中並沒有說明清楚是我的錯誤,
: 基本上我在那裡是應該把其應然層面與實然層面分清楚的
: 縱使台灣與香港不適用領事公約,
: 但是對於每個人都應該要被「正當地」審判是「應該」要被保障的權利
: 當然法條的適用性及推廣的基礎是我無法去證成的,是我的錯誤。
: 但是基本上背後的法理精神(如上述,或公約試圖去保障的權利)
: 我認為是可以被證成的,而這應該也是很基本的道理。
: 另外從實效上的推行程度,是無法去論證說其道德上的應當與否。
: (縱使其可能沒有被有效地實行,但是不影響其背後的價值)
: 從實然推應然是有問題的。
: : 推 nikomedes228:當然是否是國與國是非常有問題的,但是請以政治實體 12/22 13:18
: : → nikomedes228:考量,雖然法條你可以說無法適用,但法理精神仍可 12/22 13:19
: : → nikomedes228:刑100→合法不代表就是合理的 12/22 13:20
: : → nikomedes228:另外我還沒回應到的事 法條與其被執行是兩個層面 12/22 13:22
: : 推 nikomedes228:這個就請前法律系的analysis0813回應啦 我必須要走了 12/22 13:24
: : 推 analysis0813:請見批兔8A版R: 暴力香港政府,盡速釋放台大學生! 12/22 13:38
: : → analysis0813:14799篇。 12/2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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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a shriek birds flee across the black sky,
people are silent, my blood aches from waiting.
╰─────────────────────Mesa Selimo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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