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草案 工會「爭議權死體化」
■苦勞評論2006/09/24
一年多前闖關失敗的勞動三法草案捲土重來。上週,《勞資爭議處理法》經勞委會大
委員會通過,將連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送行政院核定,可望送交立院本會期審
議。綜觀此次勞動三法版本,與一年多前差距不大,最值得工運界注意的,仍然是爭議權
不僅沒有擺脫威權包袱,反而更大幅限縮的問題,如果這個版本在立院通過,未來台灣工
會運動將只侷限在勞資議題上,更難以在政策及政治上發揮作用。
現行的勞動三法,全為1930年代國民政府在清共背景下訂定的訓政時期法令,本是為
了打壓工會、限制罷工,以維繫政權的穩定而設。但從1990年代國民黨意圖修法開始,就
以小規模放寬團結權、進一步縮限爭議權作為修法方向。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雖然號稱
尊重勞動三權,並推動勞動三權入憲,但陳菊主政下的勞委會,卻在《勞資爭議處理法》
訂定獨立的「爭議章」,設定更多的爭議行為及罷工限制,至此,《工會法》可視為「工
會組織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定位為「工會行為法」。
工會作為憲法保障的人民團體,勞動三權又被執政高層視為基本人權,國家機器憑什
麼講一套做一套規定工會的行為準則?事實上,在台灣,常發生越被視為基本人權範疇,
就越發生遭到箝制的荒謬現象,以集會遊行為例,民進黨在執政前信誓旦旦地批判《集會
遊行法》採報准制是惡法,執政後,卻以社會安全秩序為由,繼續擁護報准制。
目前工會要行使罷工,在邏輯及實務操作上也是所謂的報准制,首先,工會在發生勞
資爭議後,必須向官方提出勞資調解。第二,政府看爭議性質認定罷工的合法與否,按照
不成文規定,屬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已有規定的勞資爭議,都屬於「權利事項」
,應循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不得罷工。第三,「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在調解失敗後,才能召開會員大會,並經過半數會員以上同意才得以罷工。
在這些繁複的規定下,工會要罷工,必須耗上許多公文往來、勞資政調解會議的時間
與精力,一旦官方找到瑕疵,認定「非法罷工」,會員就立即面臨參與就會失業及資方損
失賠償的威脅,工會常常只能放棄罷工,任由資方擺佈。更別提要進行政策罷工、政治罷
工,政府甚至以法令未規定而不予核准。
但在勞委會剛審議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中,限制更為嚴苛,除了針對特定
產業禁止罷工及設定罷工冷卻期之外,還將「權利事項」不得罷工條文化,也不得行使「
爭議行為」。而「調整事項」的爭議行為必須調解不成立後才能進行。
爭議行為在現行法令並無規定,它涵蓋一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求目的阻礙事業正常運
作或對抗的行為,由於定義模糊,未來工會連綁布條、喊口號前,都得先向官方申請調解
,否則將被認定為「非法爭議行為」。
訓政時期的勞動三法,對爭議權的限制早該取消,沒想到等到現在,卻是完全的箝制
,一旦立法通過,工會將淪為「爭議植物人」,套一句現在流行的形容詞,這也是工會「
爭議權死體化」。
目前許多社運團體已經針對法令在集會遊行的限制進行修法,勞工更不應該懼怕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的大帽子,不僅要反對縮限爭議權,還要大幅放寬現行限制。否則在勞資
關係上,沒有爭議權,就沒有團結權及協商權,更重要的,工人如果自甘將罷工及爭議這
個武器交給官府來核准,更不可能會有真「爭議植物人」正屬於工人當家作主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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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傳統的基督教過分強調個人成聖
那麼
這就正如傳統的馬克思主義過分強調人可以透過改善結構而得到幸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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