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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點閱日 2006.12.03
寶藏巖聚落經歷十四年拆遷與保存爭議,終於將在今年底隨現地安置作業
進行和聚落整修工程推動而邁向另一階段,冗長的推動過程雖讓社區、民
間團體、學院、政府有充分協商溝通的機會,但也造成整個計畫的複雜性
,並引發爭議或誤解。
OURs從民國八十七年起積極參與聚落保存的推動,除在前階段與其他民間
社運團體共同參與「中正二九七號公園拆遷安置專案小組」,提出保存聚
落、現地安置的訴求,並在民國九十二年接受文化局委託進行《寶藏巖歷
史聚落設置藝術村計畫委託規劃》,在體制內提出以「現地安置」做為公
共工程拆遷安置的另類途徑、進一步創造城市歷史保存願景。
以保存和現地安置為目標而展開的規劃作業涉及指定歷史建築、變更都市
計畫、擬定現地安置辦法、提出經營管理可行性,甚至在聚落整體環境修
繕上解決水土保持、房屋結構、消防安全等複雜議題,再再都得透過跨局
處的繁瑣協商過程以尋求解套機制。如此龐大的計畫所追求的不單是約六
、七十戶居民的安置權益,更企圖在公平、合理思考公有土地利用、歷史
保存、弱勢照顧、資源分配等議題上創造較大的論述空間,提供整體都市
發展反省或借鏡。
基於此,工作團隊提出此安置說明文件,不僅為澄清無謂的質疑,更歡迎
關心不同議題的朋友給予批評,提供更多思辯與討論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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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由崔媽媽基金會、樂山文教基金會、專業者都市改
革組織OURs、台大城鄉所等民間社運團體及學院所號召主辦的「台北市第
一屆弱勢社區營造博覽會」在寶藏巖舉行,經歷過八十六年市府大規模拆
遷康樂里十四、十五號公園預定地數百戶違建戶所引起的輿論高度關視,
「先安置後拆遷」、「原地安置」這兩項在「康樂里反拆遷運動」中為政
府所漠視的訴求遂成為博覽會的核心議題,並獲得包括馬英九在內的市長
參選人簽署都市改革支票,具體承諾先安置後拆遷,且願意尋求現地安置
的可能性。這是寶藏巖違建聚落保存漫長歷程的濫觴,也是後續政府堆動
「寶藏巖共生聚落計畫」的原始脈絡。
回顧八年前社運團體及學院提出「先安置後拆遷」及「原地安置」訴求,
其背後關注「透過鄰里網絡保存妥善安置拆遷戶」的精神不言可喻。政府
部門執行公共工程闢建公共設施用地雖有其服務社會大眾的任務,但基於
人道立場妥善安置公有地違建戶也是相對責任。考量弱勢社群在就業維生
上倚賴地緣及鄰里關係的程度甚高,即便政府提供國宅、平宅、或金錢,
「非自願性」遷移仍容易造成老年人新環境適應不良、維生能力的下降,
甚至提早死亡。因此,寶藏巖違建聚落保存運動所要處理的,正是解決以
往居民無法選擇「現地安置」的困境。
◆既有法令所造成「現地安置」的困境
歷來公共工程拆遷所面臨的安置問題主要來自於是弱勢居民住宅需求與都
市公共建設的衝突,正因無法在昂貴的住宅市場取得一席之地,弱勢社群
僅能在尚未開發的市中心或郊區「公有地」上搭設違建生存,隨著城市日
益擴張,違建所在公有地一旦公告闢建公共設施(例如公園、道路、廣場、
學校等等…)時,已建立深刻地緣網絡的居民勢必因拆遷而離散。康樂里數
百戶違建戶拆遷前,民間團體雖曾提出兼顧公共使用與弱勢戶原地安置的
「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構想」,卻仍遭主政者否決,寶藏巖違建聚落原位
於「保護區」公有地,民國六十八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重新編訂「公園用
地」並於民國八十二年公告拆遷後,同樣面臨康樂里之拆遷瓦解命運。
就市府角色而言,早期面對違建拆遷時多數僅考量「補償」義務而忽略「
安置」責任,除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
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發放相關補償費用
外,僅由社會局等相關局處視違建戶個案身份提供國宅、平宅,或由退輔
會協助安置至榮家,此舉造成許多不符申請資格的違建戶無法納入安置對
象,且排擠原本已資源短缺的福利機構等候人數。民國八十八年市府檢討
各公共工程拆遷安置不足,增訂「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
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安置應行
注意事項),明文規定主辦單位需提擬安置計畫:「五、本府所屬各機關
因舉辦公共工程,其用地機關應於編列預算時有詳盡拆遷、安置計畫報府
核定。」,且安置計畫須考量到不同身分情境者需求:「…三、本應行注
意事項係以妥適安置為核心,並視實際個案需要研提各種足以安頓拆遷戶
生活之適當方案,由拆遷戶依其意願選擇為之。」
依「安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可供選擇之安置方式包括:承購、承租國
宅,或承購、承租其他建築物,或發給安置費用:
「八、拆除建築物之全部,應對所有權人以下列方案安置。
(一)對合於國民住宅條例之規定者,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
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規定優先辦理承購、承租國宅,或承購、承
租其他建築物。但無法於拆除建築物前完成配售或配租作業供其遷入而須
等候者,發給安置房租津貼。
(二)放棄前款承購或承租國宅或其他建築物者,發給安置費用。
(三)對不合於國民住宅條例資格者,發給安置費用。」
因此,各類公共工程拆遷戶所有權人如符合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者,理應就
承租承購國宅、承租承購其他建築、或發給安置行政救濟金72萬元擇一安
置;但在寶藏巖推動現地安置之前,拆遷戶均僅能選擇承租承購國宅或領
取安置行政救濟金,少數安置於平宅、榮家及其他機構,無任何前例於原
社區提供其他建築供安置。民國九十年底,市府公園處計畫拆遷寶藏巖易
受洪泛影響的新店溪臨水區38戶,居民陳情爭取以內部搬遷方式現地安置
,但仍因受限都市計畫法令中公園用地不能居住之限制,僅提供國宅及安
置行政救濟金等選項。
◆以聚落保存落實現地安置
檢討相關法令可發現,即使「安置應行注意事項」中賦予政府主辦單位可
依安置戶身份情境提供國宅、平宅、安置行政救濟金以外的安置資源(意即
包含於原地提供安置建築)供選擇,但因公共設施用地多半禁止居住行為,
故仍難以原地設置安置建築,實踐現地安置之理想。因此,寶藏巖違建聚
落欲達到現地安置目標,透過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讓居住行為合法成為首要
步驟。在市府文化局與規劃團隊的合作推動下,台北市古蹟審查委員會決
議以市定古蹟寶藏巖寺週邊涵蓋聚落範圍全區劃設為「古蹟保存區」,藉
以確保古蹟及歷史建築與聚落保存,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公告全區約一百棟
建築為「寶藏巖歷史建築」,以歷史保存文化視野賦予違建合法身份。接
續歷史建築指定作業後,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間,長達一年半
的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作業(歷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
畫審議委員會約十餘次審查會議),終同意以「寶藏巖寺古蹟保存區」和「
歷史聚落特定專用區」取代原「公園用地」計畫,提供現地安置的建物、土
地合法基礎。
◆以兩階段都市計畫變更配套提供中繼住宅
保存區與特定專用區提供居住行為的合法性,意味著市府可在保存歷史聚落
的任務下,依「安置應行注意事項」將歷史建築提供做為安置資源,拆遷戶
所有權人可在國宅、平宅、寶藏巖歷史建築(依共生聚落計畫名稱暫定為寶
藏家園)、以及行政救濟金等不同選項視個人情境擇一適用。但經指定之歷
史建築多屬自立營造脈絡之產物,各戶經歷多年的修補及擴建後,無論就建
築構造、材料、設備、基地條件、逃生動線、檔土構造、消防安全、水電衛
生基礎設施等均產生問題,須經全面修復方可確保未來使用安全。而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拆遷戶相關補償費用須在原土地使用分區下,住戶
實質遷出後方能發放。在這兩項前提限制下,為了讓現地安置戶得以不受聚
落及建築整修工程影響仍能居住於當地,規劃團隊遂建議於安置作業中規劃
「中繼住宅」配套機制。
針對中繼住宅的設置方式,市府各局處曾就規劃團隊所建議之各種「中繼住
宅」提供方案進行協商:包括利用地緣鄰近的自來水處公館停車場閒置房舍
(原屬國防部福利社建築)、羅斯福路四段台北市公車處閒置房舍、萬隆、萬
芳等國宅等做為「中繼住宅」,卻因各權屬單位之不同考量而作罷。此外,
也曾考量先行修繕聚落內閒置空屋做為中繼住宅,但顧慮空屋分布零散,巷
道狹窄,且多數修繕工程屬於大地工程及基礎設施工程,在密度甚高的聚落
內施工時容易造成住戶的生活安全問題,噪音灰塵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因此文化局政策決議以「現地新建臨時建築」方式提供中繼住宅。
看似簡單的中繼住宅臨時建築工程,其實建立於複雜的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基礎
上,原「公園用地」變更為「歷史聚落特定專用區」的變更作業,為了在居民
領取相關拆遷補償費用並遷出前興建中繼住宅,提供居民階段安置,同時不因
變更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而影響居民領取相關拆遷補償費用的權益[1],本計畫提
出前所未有的「兩階段都市變更方式」,在冗長的遊說過程後終獲兩級都委會
的支持通過。今年六月第一階段「變更台北市中正區中正297號公園用地部分
(寶藏巖寺古蹟周邊地區)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公告後,「中繼住宅興建工
程」在合法的土地使用分區下隨即動工施作,預定於十月完工,並在安置戶遷
入後再行公告第二階段「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297號公園用地部分為寶藏巖歷
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提供歷史聚落後續修繕與居住的合法性。
正如參與審議作業的某位都計審議委員所說,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的編定往往是
造成違建聚落拆遷的主因,今天若能透過都市計畫作業落實現地安置的理想,
解決長期來公共工程闢建與弱勢照顧、鄰里網絡維繫間的衝突,則將能建立可
供依循的典範。
◆現地安置對象
包含指定歷史建築、用地變更、興建中繼住宅等前置配套作業完成就緒後,再
來便是依據「安置應行注意事項」提擬現地安置的配套辦法 (包括安置對象、
寶藏家園承租資格、租金計算方式、承租保障期限等等…)。如前文所述,寶藏
巖聚落保存推動計畫的安置作業核心精神即在於增加「現地安置」選項供選擇,
換言之,原應拆除的違章建築在古蹟審查委員會賦予公共資產保留價值,並指定
為歷史建築後,得以在聚落保存的目標下,視為安置資源供原住戶承租。
根據規劃團隊調查,民國八十二年公告拆遷後,除一戶所有權人尚未領取補償
費用外,其餘全數所有權人均已領取違章建築處理費,而將近一百戶違建所有
權人進一步斷水斷電領取人口搬遷費及拆遷獎勵金後實質遷出。換言之,聚落
保存政策定案前,僅餘約五十餘戶所有權人尚未遷出,這其中多數仍居住於聚
落內,少數遷出將房舍租予他人。
除所有權人以外,現住於社區內的租客或佔用戶共約三十餘戶,扣除學生、中
壯等短期租用人口以外,長住且屬於社會局列冊照顧的社會福利對象(包含獨居
老人、中低收入與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約十幾戶。
社區調查衍生出下列爭議課題,並成為安置作業辦法擬定過程中決定承租資格
的關鍵:
一、已完成拆遷補償作業程序後遷出的所有權人可否承租寶藏家園
二、實住弱勢租客確有安置需求者可否承租寶藏家園
三、尚未完成拆遷補償程序,仍居住於當地之所有權人不符國宅承租資格者可
否承租寶藏家園
在綜合考量現地安置資源有限、溯及既往將令作業更形複雜下,文化局政策決議
本次安置作業對象當為尚未完成拆遷補償作業程序的所有權人,至於已完成補償
作業程序遷出者,或已獲得其他安置資源(包括承租承購國宅、承租平宅、發放
行政救濟金等等)者則不適用。至於弱勢租客承租資格部分,雖「安置應行注意
事項」明定須提供安置資源的既有住戶,僅限於「違建所有權人」,且市府以往
辦理拆遷作業時除針對設籍租戶發放人口搬遷費外,多只針對符合國宅、平宅等
福利機構承租資格者專案協助申請,無提供其餘安置資源,但本案中考量弱勢租
戶實質需求以及鄰里網絡的完整性,仍決議實住之弱勢租戶得承租寶藏家園,此
舉為本次安置作業中較值得肯定之處。
爭議三中仍居住於當地之所有權人,調查約有半數因子女或配偶已在外承購房屋
而不符國宅承租資格,依「安置應行注意事項」僅能領取行政救濟金,不得承租
寶藏家園。但這些所有權人多半卻也是最早的原住戶,是參與公共事務與維繫鄰
里網絡的重要對象,因此在保存原社區網絡的任務下,即使其他相關局處考量與
現行法令不符而表反對,但文化局仍政策決議並獲市長支持,讓這些不符國宅承
租資格的所有權人得以在放棄領取行政救濟金的前提下承租寶藏家園,這同時是
本計畫落實現地安置理想的另一突破
◆租金標準、以工代租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文化局根據「安置應行注意事項」及上述多項討論提擬「臺
北市中正297號(永福)公園居民安置配套方案」專簽市長同意辦理,方案中即明
定安置對象包括違章建築所有權人(依工務局建築管理處82年6月25日公告違章建
築拆遷經費發放名冊為準)與91年3月18日前設籍於本地區內非臨水區之具弱勢租
客[2],至於弱勢身份認定標準依社會局規定為:
(1).領有社會局核發之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
(2).65歲以上之單身老人(或夫婦);
(3).低收入戶;
(4).因離婚、未婚、喪偶、配偶服刑、遭配偶遺棄或其他情形且育有20歲以下子女
之單親家庭者。
配套草案之租金、承租期限等規定也在歷次相關局處研商會議中引發爭議,就寶藏
家園租金收費標準而言,市府財政局原建議應依市有財產出租計收基準,分別就土
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及建物(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或以公園處補償
發放費用、建物修繕成本、日常房舍維護成本加總後換算)計算後予以合計,經計算
,土地租金每月約為27元/平方公尺;建物租金每月約為155元/平方公尺,合計土地
租金與建物租金約為182元/平方公尺(每坪約為550元)。
此項收費標準經規劃團隊與社會局反映明顯不符社區人口所能承擔範圍,遂改參照
國宅租金標準訂定,經規劃團隊比較台北市18處出租國宅租金概況,扣除因新建或
地處市中心區而租金明顯較高之各案以外,平均出租國宅每坪租金約250-400元不
等。考量寶藏家園坐落於公館商圈外緣,區位雖便利,但其住宅硬體條件屬老舊建
築再利用,租金標準應低於週邊市場租金價格,因此訂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身住宅型態:
住宅面積小於5坪者,每月租金為2,000元。須與他人合用衛浴與廚房等公共設施。
(二)一般住宅型態:
一般住宅,每月租金以2,000元為最低收費基準,超過5坪者,每坪加計250元。
未滿1坪者,以1坪計算。
雖然租金訂定已屬市府財政單位可接受之最低限度,但對於普遍月領一萬三千五百
元榮家津貼的榮民家庭而言,仍為生活負擔(平均15坪之家庭月租約為4500元),因
此安置配套方案中明定:「(五)、未來現地安置的承租者得依意願接受文化局安排
社區工作,以工資抵減租金。」這項「以工代租」的規定將規範未來經營團隊應義
務提供「社區就業機會」,避免弱勢戶因經濟能力而被迫遷離。本計畫在今年文化
局委辦執行的「營運試辦計畫」中即提供兩名公園用地清潔維護員額(每月工資為
8000元),協助弱勢戶補貼家用。
◆最長承租期限
在承租期限訂定方面,一方面受限於公有房舍供民間使用的法令規定,另方面考量
安置資源分配的公平性,為避免獨占與壟斷情形,須明定承租寶藏家園最長期限,
讓安置資源得以提供給最適切的需求者。根據「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規定
公有房舍承租期限最長為九年,至於「台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則規定租
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若為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無配偶之人、
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戶資格承租國民住宅者,租賃期限得
延長為十二年。
考量寶藏家園現地安置的推動不僅僅為弱勢照顧之單一目標,更為實踐聚落活化保
存的重要基礎,上述承租期限可能造成老人在年限屆滿時被迫搬遷、並造成第二代
之承租困擾,因此規劃單位在歷次徵詢居民意願後建議:
(1)老齡人口可保障其承租權至自願離開或亡故,使得以安居並成為聚落保存主體。
(2)老齡人口之家眷(第二代)應與政府協調訂定保障承租(優惠)年限,並建議以提
供世代成長為原則、總年限應不低於20年。至於優惠年限屆止後,則視居民參與意
願及聚落保存需求而另訂辦法延長年限。
本課題歷經相關局處多次研究協商,一方面工務單位堅持寶藏家園為安置資源,基
於公平原則必須對全市開放,其承租期限建議應比照國宅標準訂定最長為十二年。
另方面社會局與國宅處則依國宅現行經驗贊成針對單身老人及無子女老人不訂定承
租期限,但附帶建議失能失智老人應協助安置至社會福利機構。
受限於現行法令的規範,「寶藏家園」雖提供獨居與無子女老人得長期居住不受限
制(落日條款),但對於第二代家屬則有承租期限十二年之限制,此舉的確違反聚落
保存原意,也是本計畫推動中為社區居民所爭議之處。在後續社區安置說明會議之
中,文化局均強調未來年限將屆時,將視法令修正、居民當時需求等條件進行檢討
。
◆安置作業進行狀況
配合整體推動計畫與時程安排,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今年四月間,文化局召開多
次「安置作業準備會議」與「社區說明會」,說明「臺北市中正297號(永福)公
園居民安置配套方案」內容並回覆社區居民的各項疑議。社會局於二月間進行「安
置意願調查作業」,過程中社區居民也反映不同訴求與爭議如下:
(1)所有權人需就國宅、平宅、行政救濟金72萬元與承租寶藏家園等安置方式擇一
適用,對於多數無法區分違建補償與安置的老人而言,誤以為72萬元行政救濟金
為補償費,因此訴求得同時承租寶藏家園並領取行政救濟金。
(2)約十餘戶所有權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公告拆遷後獲公園處協助安置專案承購國宅
,依法已獲安置,且應於當時遷出,無法在本次安置作業中選擇留住。但這些住
戶多為居住數十年之原住戶,且當時選擇承購國宅多為提供家中子女使用,本人
仍具高度參與寶藏家園的意願。
(3)依安置辦法規定,所有權人第二代承租期限最長為十二年,嚴重影響其留住意
願。
(4)因長期面臨拆遷爭議,已累積對政府的不信任感,多數老人擔心短暫遷離後不
得回來,故抗拒房屋修繕期間必須短暫遷出。
(5)非弱勢租客無承租資格之爭議。
今年五月-六月,配合中繼住宅之新建時程,市府在社區內成立「安置作業聯合服
務站」,接受居民申請各項安置方案,並於九月份辦理第二次申請作業,截至目前
為止,聚落內約五十戶所有權人中已確認意願者共約三十四戶,其中申請寶藏家園
十六戶,申請行政救濟金72萬或已承購國宅願意遷出者十八戶。至於未確認意願者
十七戶中約有六戶尚未決定現地安置或領取行政救濟金,其餘約十一戶則因已配合
專案承購國宅而不符承租資格。
另外,約有二十餘戶租客提出申請,經過居住事實認定和弱勢身份審查,約有十二
戶符合資格,其餘因不具社會局規定的弱勢身份或佔用房屋等問題而不符資格。
檢視本次安置作業辦理內容,值得肯定或檢討的課題包括:
(1)以居住事實證明取代設籍證明
雖然「臺北市中正297號(永福)公園居民安置配套方案」明定須於91年3月18日
(臨水區拆遷公告日)前設籍於本地區內非臨水區之具弱勢租客,但考量部分弱勢
租戶確實為長期租客,受限於區內曾配合拆遷公告而禁止戶籍遷入之政策而無法
設籍,故經局處協調後決議採行里長、警察局證明居住事實的方式以彌補缺憾。
此舉突破既有法令限制,正視弱勢市民的安置需求,是安置政策中值得肯定之處。
(2)安置對象涵蓋非設籍台北市居民
即便是突破規定以居住事實彌補設籍問題,但部份長期居住的弱勢租客因戶籍設
於其他縣市,不符「台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中安置資源僅提供台北市
民之規定,不符資格審查。但考量這些獨居老人、低收入戶或身心障者確有搬遷
及新環境適應困難的問題,對現地安置需求迫切,經地方里鄰長協助陳情後,市
長同意安置對象涵蓋非設籍台北市的居民,本項突破確實反映出文化局實踐弱勢
戶現地安置的決心。
(3)佔用戶
少數獨居老人為近年來進駐佔用,考量安置作業推動的公平合法,不列為本次安
置作業對象,但其後續安置、照顧需求仍屬政府所應重視,目前由社會局或其他
單位訪視調查中。
(4)其他弱勢情境者
現行安置辦法所規定的社會福利身份與社區真實狀況有所落差,部分失業、家人
棄養或其他情境的弱勢租客因不符現行規定而無寶藏家園承租資格,未來遷離時
須由社會局協助提供其他安置資源。
若以現階段安置作業辦理情形回頭檢視寶藏巖聚落保存推動成效,目前僅約三十
戶(包含所有權人與弱勢租客)選擇留住,近半數所有權人在面對安置行政救濟金
72萬元與現地安置間選擇了前者,且非弱勢身分的中壯年、勞工、婦女等租客均
不在安置之列,顯然與「共生聚落保存」規劃目標有所落差,實屬遺憾;但整個
計畫透過聚落保存手段提供弱勢社區現地安置可能性,並提供住宅資源給弱勢者
的結果仍屬難得。
無可諱言的,寶藏巖聚落在民國八十二年公告拆遷,全面發放違章建築補償費的
同時,便已宣告體制力量干預,進入公共資源分配討論的階段。完整保存學術界
所重視的自然聚落多元文化特質相對極為困難,這是計畫推動的根本限制,也是
本案最困難的現實。
◆未來
近來各界有不同的聲音質疑整個安置作業與聚落保存推動成效,並訴求完整聚落
保存,質疑點包括不應該用行政救濟金來鼓勵所有權人遷出、留住戶不該有承租
期限的限制、已承租承購國宅的所有權人應有留住的權利、安置資格不該侷限於
所有權人與弱勢租客、應設法讓在居民不需要遷出的情形下進行歷史建築修繕等
等,甚至無限上綱至訴諸所有權人未來不需向政府承租房舍,而仍為合法所有者
等漠視違章建築現實與安置推動協商過程的訴求。
面對質疑聲音,我們必須承認,社區居民在面臨72萬行政救濟金與現地安置承租
資格的選擇難題下,自身利益為最主要的考量,規劃者除了在過程中協助釐清資
訊、分析判斷外,無任何立場可置喙。但現行辦法的確為規劃者正視違章建築處
理脈絡的現實下所能提出的最大平衡點,且是OURs本於專業與文化局合作,克服
各種困難與法令限制下的極限,階段性的辦法已完成,我們願意將關注焦點放置
於未來。
以目前約三十戶原住戶申請承租寶藏家園的情形而言,修繕工程完成後至少約有
七十戶歷史建築可供利用,未來攸關進駐對象為何的「進駐辦法」反而是決定歷
史聚落風貌與聚落生活方式的關鍵,聚落是否會淪為藝術家或觀光客取代?如何
延長承租年限落實聚落永續發展?如何讓具代表性的原住戶得以在積極參與的意
願下申請進駐?如何透過生活公約共同管理維護聚落環境?原住戶在經營管理中
的自主角色為何?甚至包括居住長久的非弱勢租客可否申請進駐等等皆為公共辯
論集思廣益的議題,社區組織「寶藏巖文化村協會」已開始與文化局協商對話,
OURs仍將秉持專業立場與民間組織的角色,持續與關心寶藏巖議題的夥伴們監督
政策的執行!
[1] 自從民國八十二年政府公告執行拆遷作業後,
聚落內除一戶現住戶未領取任何補償費用之外
,其餘住戶均已領取建物補償費用,但因尚未
實質遷出而未領取人口搬遷費和自動拆遷獎勵
金。依相關法令規定,這些費用應在闢建公園
用地的前提下方能發放,一旦在居民領取前變
更土地為保存區,則將無法進行經費發放作業
,影響居民權益。
[2] 安置方案訂定過程中,相關局處基於本聚落已
於民國八十二年公告拆遷,原堅持須於八十二
年前設籍承租者方能列入安置對象,唯考量後
續爭議過程冗長,實質遷入承租者眾多,這些
長住的租戶實已融入鄰里網絡,且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十八日市府再度公告執行臨水區拆遷作
業,為兼顧安置作業公平性和長住弱勢租戶的
權益,因此修正將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前
即已實質承租的弱勢租客列為安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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