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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rlenpo (perlenpo)》之銘言: : 司馬庫斯居民取用倒木的動機是"帶回部落並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造景,為觀光產業加分", : 客觀上似乎無法認定其為"原住民生活慣俗". : 另,"森林產物"是指樹所萌生的果實,亦或是樹本體,還要再看立法理由書,以及相關法院資 : 料所指為何. : 當然,不是不容許當事人與執法者對話,但文中所提供資訊疑點太多 林務局搬過以後的殘料,是不是被認為已不具經濟價值之物? 而使居民認為它不是所謂的森林產物,有構成要件錯誤? 不過其實爭執這個都太法匠了,也沒有直指問題的核心; 我個人認為繞著森林法打轉也沒有意義。 比較好的問題是: 居民依部落議會的決議行事,是否可以看作依法令行事而阻卻違法? 這就關係到,依部落議會決議行事,是不是一種"法"? 居民對服從部落會議決議,是反覆慣行,並且有法的確信? 或甚至,這不只是習慣法的層次,而是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的授權, 部落會議的決議本來就是"法"? 還是說,甚至不要講原住民基本法, 直接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第十項, 就可以推導出台灣政府對原住民族文化與自治應有的獨特尊重, 而承認部落議會在這樣事項上的決定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84.163
perlenpo:說得太好了:) 05/05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