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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ssues 看板] 作者: Pgic (低溫。￾ ) 看板: issues 標題: [時事] 二審逆轉 愛滋關愛之家 不必搬離 時間: Wed Aug 8 14:23:59 2007 來源: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8/today-life15.htm 高院認規約牴觸法律 〔記者孫友廉、胡清暉/台北報導〕台灣關愛之家在台北市某社區設置收容處所,經社區 修訂規約要求遷離,一審判決應搬家,引發愛滋病患何去何從的社會議論;二審高等法院 昨天宣判,考量法律新近增訂「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安養、居住權」,認為社區規約已牴觸 前述法律,應屬無效,逆轉改判社區敗訴確定。 判社區敗訴 全案定讞 這是國內第一宗針對愛滋病患居住權做出的判決。全案依此定讞後,隨即宣告台灣關愛之 家不必再被迫搬家,我國愛滋病患的居住權,也從此獲得法律具體保障。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對此表示欣慰,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表示,在立委協助下,已修改「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在第四條增列了愛滋患者的安養、居 住權益,並於今年七月十一日由總統正式公告。 周志浩指出,該法通過後,疾管局將組成「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委 員會」,持續推動感染者權益保障及愛滋防治相關事項,各地方政府應落實立法精神。 周志浩呼籲,愛滋病毒是經由性行為、血液傳染,廢棄物也必須依醫療廢棄物予以管理或 回收,因此,同住一個社區被傳染的機率極低,民眾不必過度排斥或恐慌。 新修訂的條例並規定,若拒絕感染者安養、居住等,可處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不過,判決也隱約埋下伏筆,指出本案是因為關愛之家收容愛滋病患,社區要求遷離,才 判社區敗訴,假使另有管委會主張的「曾發生收容人攀爬鄰居鐵杆、鬥毆、口角與做愛」 等情事,並且社區規約也對該等違反公序良俗行為,有所規範,法院就須考量有無具體事 證,加以審酌。 全案起於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兒子汪其桐,將所有的某社區房屋以年租一元,租給台灣 關愛之家協會,九十四年六月設置收容處所,一開始有十個愛滋寶寶與十二個成人。 同年七月二十日及八月底,社區修正社區規約,規定「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 置法定傳染病患…」依此訴請關愛之家遷離。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宣判,社區勝訴,經上訴 高等法院,基於法律變更,改判關愛之家勝訴確定。 -- 在這個時代裡, 最大的兵荒馬亂不過是幻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137.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