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1624(內有精緻圖表)
/孫窮理
昨天(4/16),在經過10幾個小時冗長的發言之後,晚間近
10點鐘,立法院長王金平敲下議事鎚,「《產業創新條例》通過」!
《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延續達50年的時代,
勉強算是不乾不淨地結束了,留下的尾巴是產業「研究發展支出」
經費在15%的範圍內,可以抵減該公司該年30% 以內的營所稅。
全球營所稅「向下競爭」的趨勢
但是這一個時代的結束,是以長期性稅制「向下競爭」換來的。
早在2009年5月1日,《所得稅法》修正,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由25%
調降到20%,本來預定2010年適用,但如果過兩天《所得稅法》修過,
今年報稅就會用17%(民進黨版為17.5%)的稅率;所以20%的稅率,
其實不曾存在過。在全球自由貿易的競爭下,資本自由流動,為了
留住資本,營所稅「向下競爭」的確是一個全球的趨勢,我們先
看看下面的數據:
在1999/01到2009/01這10年裡,全球的營所稅稅率(公司稅,
corporate tax rate)平均從32.69%降到25.51%,而且每一年都在
下降,不過,這不足以說台灣近兩年的稅制改革,可以以「革命」
來形容的現象,我們再看看下面這個全球主要國家1999/01到2009/01
這10年稅率變動及幅度表: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台灣把營所稅降到17%,立刻就在
全球的國家裡面名列前茅,和香港、新加坡兩個轉口港,還有去年面臨
「國家破產」的冰島差不多(當然,這是這個表裡面的,不在裡面的,
像是開曼群島、根息島這些避稅天堂的營所稅是0%啦!),不只是這樣
,在這個表裡面,附註了一個說明,營所稅超高的德國,在2001年,
從51.6%「驟降」到38.36%,這個降幅是25.66%,而台灣一下子從25%
降到17%,降幅是32%,而在10年裡面,營所稅降幅超過32%的也只有
德國和冰島(去吧!),這不知道算不算是一項「世界紀錄」,
在這一點上看,國民黨和賦改會的專家們,真的可以稱得上是「台灣
之光」了。
在「革命性」的稅改之外…
這樣,對於我們因為《促產條例》的落日,所付出的代價之高、
對於資本利得的優惠之重,大概可以有一點點粗淺的概念,從
「特別租稅優惠」走向「一般的降稅」,這可能是回歸了稅制的正軌,
但是,我們已經做了那麼多,卻還要保留一部《產創條例》,在那
裡頭,還留下的那一點點「特別租稅優惠」的尾巴,看起來有多麼地
刺眼。(不要忘了,之前行政院版的這條尾巴有多麼大!)
另一個「優惠」是「企業聘僱員工」的補助,那沒有什麼好說的,
不用立法,政府也一做,立了法也只是「得」補助,回到馬政府無限
膨大行政權的基本面;這種跟「創新」一點關係也沒有的條款,只是
馬英九丟出來唬人的東西。
但是,《產創條例》更可怕的地方,除了「革命性」的稅制改革
之外,就是「土地」。
《促產條例》對於「產業」和「土地」的想像,是「工業區」;
但是《產創條例》則是限想像」。《促產條例》發動工業區設置方針的
主體是「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而到了《產創條例》,就變成「中央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
中央、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簡單地說,就是所有有錢有權的人,
都可以來想想怎麼搞個有創意的「產業園區」出來玩玩。
再來,是想像的「內容」沒有限制。《促產條例》的邏輯是
「工業區」,是「生產事業」;但是《產創條例》要的土地是
「產業用地」,文化創意產業是產業啊、休閒娛樂產業是產業啊、
觀光產業是產業啊,那麼,那麼,郭台銘這個「數位環保科技城」呢?
看起來像「房地產業」,環保住宅,那很「創新」啊,是不是呢?
是啦,《產創條例》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把《促產條例》「社區土地」
不能超過10%的規定給塞回去了,但是如果我的產業就是「高科技住宅」,
那這些住宅的用地要算「產業用地」還是「社區用地」呢?
「噬土」的政權、資本和地方派系
然後,是想像完了之後的「行為」也解除限制。《促產條例》
規定勘選好土地後,得委民營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
等業務」,到了《產創條例》變成「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
管理業務」;而且《促產條例》的預設值是「由公部門出錢」,應依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到了《產創條例》的預設值成為「由財團出錢」,
這時候「其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之規定」,在《促產條例》這個受託機構「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到了《產創條例》變成「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可以私底下喬好就算。
如果是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者地方政府需要公有
土地可以不用管《土地法25條規定,不需要經過民意機關,就
「逕行辦理讓售」,而對公有土地的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也
通通不受到民意監督,那如果是財團要買公有土地呢?五公頃以下,
照樣不用經過民意機關監督,也就是說透過《產創條例》,地方政府
可以整筆把國有地買去,再一批一批地賣給財團,完全不需要經過
立法院、地方議會,這種行政擴權、地方分權的「變賣祖產」條款,
不折不扣是在把國庫掏空之後,再掏空國家土地的條款。
國家土地給你掏空就算了,那私人土地呢?「中央主管機關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
真是奇怪,你要興辦什麼創新的產業賺錢,要土地為什麼自己不會
去買、去談條件,協議價購,要讓國家用最高壓的「土地徵收」來
幫你搶地呢?「土地徵收」是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國家行為,
它必須要有高度的「公益性」,同時必須在用過一切辦法、但是某些
「釘子戶」死都不肯搬的時候才能用上,「幫財團賺錢」這算什麼
「公益性」?算了,條文裡連規範「最後手段」的「必要時得徵收之」
的文字都沒有,既然可以這樣隨便「徵收」,那麼誰還會去「協議架構」
啊?這個遭到台灣農村陣線和地政、法律學者嚴厲批判的條款,經過
那麼久的協商、表決,說不動就是不動,從今以後,我們大概再也不能
說這裡是一個有人權的國家了吧。
所以呢,我們可以知道一件事,《產創條例》所謂「創新」者,
指的是「噬土」方式的是「噬土」產業的擴大,《促產條例》落日,
不只是留下了一條尾巴,不只是讓我們付出了世界第一的租稅代價,
它讓我們散盡家產、離鄉離土!
總之,雖然留了一條尾巴下來,而且《促產條例》多項租稅優惠
要等到幾年以後才會真個一個結束,不過,某一個時代的確是漸漸
「落日」,《產創條例》與其說是「租稅優惠」的條款,不如說是
一部「噬土」的條款,參與併吞公有地、侵奪私有地的,將會是
本土財團、外(中)資,還有從土地中獲得養份、再滋長茁壯起來的
地方派系。也許我們都習慣了用全民資產換取經濟發展的模式,不過,
現在,當全球競爭者一一浮出,賠上了所有,可能也換不到經濟發展;
在資本自由流動的環境下,《產創條例》充份體現了全球到在地的掠奪
與災難。
《產創條例》過了,恭喜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