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oa.org.tw/
講題: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法治維護之衡平-以中科環評為例
議程:
時間: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台北市南海路三號九樓901教室
主辦單位: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公司治理協會、台灣法學雜誌、理律文教基金會
主持人:余雪明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春山理事長
發表人:郭介恆教授(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與談人:
洪專門委員淑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顏秀慧教授(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詹順貴律師(元貞法律事務所)
時間 流程
14:30~15:00 報到
15:00~15:05 主持人引言
15:05~15:45 發表人報告
15:45~16:30 與談人回應
16:30~17:00 綜合討論
問題源起:
環保、經濟與法治三個議題,隨著社會的進步,這三者之間的關係起了微妙的變化。應如
何兼顧這三個議題,為國家以及人民所應共同關切之重要課題。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環評
審查結論遭最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其後開發許可,復經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則遭高等行政法院以停止執行禁止其開發
,但行政機關對於司法機關之判決有其不同看法,仍然同意民間廠商之繼續運作行為,並
針對前揭二裁判向法院提起抗告,嗣後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前者,發回後者。此一原本看
似單純之開發爭議,在我國似乎已經引起了涉及憲政的法律爭議與探討。
題綱:
環評法中「開發許可」之意涵為何?環評審查委員會所做成之審查結論,法律性質為何?
環評法中之環評審查應有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何?利害關係人或環保團體應否有程序參與權?
環評審查結論是否具有不可替代之高度專業性?司法機關之審查密度為何?行政機關
得否主張判斷餘地?
環評審查結論作成許可開發之決定後,開發區附近居民、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應如何
保障?環保團體得否訴諸公民訴訟?
行政機關得否於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原開發許可之效力為何?行政機關得
否發給新的開發許可?
已取得營運許可之科學園區廠商是否有信賴利益?若有,應如何保護?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之要件為何?開發許可經裁定停止執行之效力、對象與範圍為
何?
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審查之要件為何?應否視本訴之勝訴可能而定?是否需將開發單
位之公益需要納入考量?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在
法治上之平衡點為何?
----------------------------------------------------------------------------
本活動全程免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