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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生)   聽到「荷蘭」,你會想到什麼?   矗立挺拔的風車?一望無際的鬱金香花海?玲瓏精緻的小木鞋?…… 這些都對,個個都是她聞名世界的特色。但荷蘭還有一項開風氣之先的創 舉——她是全世界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的國家。   在同運人士積極倡導遊說之下,1998年1月1日,荷蘭先開放了註冊伴 侶制度,不限性別同異均可締結,並享有幾近婚姻的權利義務保障;當局 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同性婚 姻的國家。2001年愚人節午夜時分,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廳,三對男同 志伴侶及一對女同志伴侶在市長Job Cohen的見證下正式締結婚姻[1]。當 月共有386對同性伴侶結為連理。 荷蘭婚姻面面觀   由於註冊伴侶大多直接準用婚姻之規定,故在介紹伴侶制之前,不妨 先聊聊荷蘭的婚姻制度。荷蘭對於婚姻的規範係見於該國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Civil Code)》第1卷第5章《Het huwelijk(Marriage)》。 關於同性婚姻,荷蘭的立法技術上係直接修改婚姻的定義,修訂民法第1卷 第30條第1項:「A marriage can be contracted by two persons of different sex or of the same sex.」故原則上同性異性於婚姻所享有的 權利義務均相同,僅於收養、婚生推定開了小例外,詳於後述。   不論男女,荷蘭的法定婚姻同意年齡均是18歲,只有在女方懷孕或已 生子時才例外放寬至16歲。此外,亦有禁婚親的限制,不得與直系血親或 兄弟姊妹結婚(因收養而成立之兄弟姊妹除外)。另有一與我國不同的是, 荷蘭的配偶不負有同居義務。   財產部份,荷蘭是少數仍以共同財產制作為婚姻法定財產制的國家。 配偶雙方的財產均計入共同財產中,僅例外排除專供配偶一方使用之物, 以及贈與人特別聲明應由共同財產排除之贈與物;解消時雙方各取一半。 惟配偶雙方可於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婚姻協議(Marriage Settlement) 排除共同財產制的適用,改採分別財產制或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等。   至於同性與異性婚姻間的主要差異有二點:跨國收養、婚生推定。關 於前者,開放同性婚姻之初,原僅許異性配偶跨國收養、同性配偶則否, 此係因各國對於是否許可同性配偶收養立場不同,為杜爭議,故不許同性 配偶跨國收養。但在同志團體追求權利平等的呼聲下,此一差別待遇業已 修正刪除,故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在收養上的差異已不再。   至於婚生推定的差異,則指異性婚姻中妻在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會推定 為與夫有血緣關係,但對於女同志配偶無此推定,他方(非生母之一方) 與該子女不產生任何關係。惟該國民法嗣後修法,女同志配偶之他方可自 動獲得共同親權,享有保護教養子女的權利義務。但若他方想與子女成為 親屬、互相享有繼承權等,仍然需要透過正式的收養程序。   荷蘭同志結婚合法化十週年的今日,根據該國中央統計局的數據,迄 今已有約一萬五千對同性伴侶結婚[2];但與五對異性伴侶中有四對結婚 相較,五對同性伴侶之中僅有一對選擇結婚[3]。這或許是因為,即使法 律承認同性伴侶間的結婚權,但社會壓力、時有所聞的言語及肢體暴力等, 仍使同性伴侶對於是否結婚躊躇不前。   此外,對於何以同性伴侶選擇進入婚姻的比例較低,荷蘭同志權利組 織COC的負責人Vera Bergkamp提出了三個可能的解釋:   (1)同志伴侶來自家庭與朋友的成婚壓力較小(異性伴侶交往一兩年     可能就會被親戚朋友追問何時結婚,同性伴侶則否)   (2)與異性配偶相比少了結婚生子的誘因     (3)同志伴侶心態上較個人主義,比較不是那麼「家庭導向」[4]。 婚姻?不婚?──兩極之間的第三條路[5]   荷蘭是全球第二個通過註冊伴侶制的國家(僅次於丹麥),立法上則 是直接於該國民法第一卷增訂第5A章《Het geregistreerd partnerschap (Registered partnership)》規範伴侶間的權利義務,並多所準用婚姻 之規定。相較於其他國家的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往往只賦予締結者有限的 權利(劣於婚姻),荷蘭對於註冊伴侶的保障可謂相當優厚。   在伴侶制開放之初,其可享受之權利義務本來略少於婚姻,例如伴侶 制對子女不生效力(一方所生之子女與他方伴侶不生身份關係)、外籍人 士不可註冊以及註冊伴侶可獲得的撫恤金較婚姻配偶少等。但經歷數次修 法,荷蘭註冊伴侶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幾乎已與婚姻無異,最大差異只剩 兩個:伴侶制無婚生推定、解消伴侶關係可僅由雙方合意為之而不如離婚 般必定得上法院,其餘僅存一些枝微末節的差異[6]。   荷蘭中央統計局的數據顯示,選擇締結伴侶制的人數漸次攀升,選擇 結婚的人數則呈現下滑趨勢。此外,40歲以上的人較偏好選擇伴侶制度。[7] 多想三秒鐘,你可以不必歧視   或許你也曾經跟我一樣,身邊的人提起同性戀或同志時總是隱隱晦晦, 讓你心中隱隱覺得「那個」似乎不是什麼好東西;或許你也曾經跟我一樣, 覺得同志不過是少數中的少數、稀有中的稀有,一輩子說不定見不到幾個; 或許你也曾經跟我一樣,對著報章雜誌上「愛滋、轟趴、情殺」斗大的標 題直搖頭,在心裡默默將同志與這些負面標籤畫上等號……或許,還有很 多的或許。   一切都是如此自然、如此理直氣壯,不是嗎?   直到有一天。   一位與我非常非常要好的朋友突然向我出櫃。霎時間,以往所有關於 同志的認知都遭受嚴重挑戰,眼前所見的她與從媒體上看到的那些同志形 象大相逕庭。認識她三年多,心裡清楚明白她與我們並沒有什麼不同,一 起大笑、一起痛哭、一起為了準備比賽挑燈直到深夜、一起到了期中期末 抱怨題目有夠難解……   「不,我們不一樣。」她這麼說。   「你們交男女朋友時可以大大方方昭告天下,失戀時朋友多少會來安 慰幾場;我們在一起再開心都只能遮遮掩掩躲躲藏藏,萬一吵架更不知找 誰說,甚至可以想見朋友會講『分了正好,下一個找男人吧!』之類的風 涼話。」「哥哥交了女朋友,長輩們有事沒事常會喜孜孜地問:『什麼時 候結婚?』我跟女友交往到現在,爸媽的問句卻總是:『妳們還沒分手?』」   簡單幾句話,道盡她身為同志的辛酸──同樣是談戀愛的喜悅,異性 戀可以高調曬恩愛、她們只能低調躲進櫃子裡;同樣是吵架分手的氣憤傷 心,異性戀隨時可以找朋友打氣支持,她們卻得冒著出櫃甚至被疏遠的風 險;同樣是找到值得相守一生的伴侶,異性戀可以享有婚姻的保障、親友 的祝福,她們卻得面對「看不見未來」的恐懼……好多好多的相同,卻也 有好多好多的不一樣。   不曉得台灣會是第幾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不曉得台灣的同志什麼 時候才能和荷蘭的同志一樣受到婚姻或伴侶制保障?沒有人能回答,但你 我的支持卻可以讓名次變早。畢竟,同志所愛的人,性別或許與主流價值 不同,但他們的心願卻與你我沒什麼不一樣,冀求的不過只是一份最最卑 微卻也最最平凡的幸福——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罷了。 -------------------------------------------------------------------------------- [1] 當晚的紀錄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rL8-Nz4HeiA&t=5m45s
[2] 至2011年1月1日的統計數字為14,813對,其中7,522對為女同志,略高於男   同志的7,291對。同時期的異性婚姻則有761,010對。引自Eric Beauchemin,   『Rainbow weddings celebrate 10th anniversary』 Radio Netherlands    Worldwide, 2011/4/1 (http://www.rnw.nl/english/video/rainbow-weddings-celebrate-10th-anniversary) [3] 同上 [4] 引自Paul Ames, 『Dutch gays don’t take advantage of opportunity to marry』 GlobalPost, 2011/ 4/20(http://www.globalpost.com/dispatch/news/regions/europe/benelux/110419/netherlands-gay-rights-same-sex-marriage) [5] 荷蘭的伴侶除了結婚、締結伴侶制之外,其實也可以選擇自行訂立同居協   議(Cohabitation Agreement),以契約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惟本   文礙於篇幅,僅討論前二者。 [6] 諸如結婚時的誓詞是固定的,締結伴侶時的誓詞則可以自由發揮;婚姻有   法定別居制度,伴侶制無;只有婚姻才有登記完後舉行婚禮的第二步等等。 [7] 引自Statistics Netherlands, 『Number of registered partnerships   grew further in 2010〃 2011/3/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