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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談法源的部份。 通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草案"之中 http://www.active.ntu.edu.tw/Document.html (法規篇的第五項) 關於舊社辦的申請,明定以"未有違規"行為作為能否繼續申請的依據。(第八條) 如何定義違規呢?關於使用規定的部份有四條(十一~十四): 十一 社辦係供學生社團辦理社務、社員聯誼、存放社團檔案資料及社產之用, 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十二 社辦應保持整潔,不可破壞室內原有設備,不可遮蔽玻璃門窗,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 限。 十三 社辦之使用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違反校規之情事。 十四 社辦所提供之設備,由配置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建立社辦財產 明細表,各社團於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社辦財產的移交手續 ;社辦不堪使用之公用設備,應繳回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報廢手續 ,若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 舊社團於申請社辦前已完成社團登記, 且前一年使用社辦期間未有違規行為,則以 配置原址為原則;新社團依申請時社辦空間予以配置。 簡言之,除非你要凹今天238破壞設備、遮蔽門窗、違反公共安全和校規, 不然學校於情、於理、於法,完完全全站不住腳, 而這也再度證明校方從光祖時代(社團評鑑制度)到現在 管訓的面貌仍舊荒謬和無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3 ※ 編輯: paulpaul23 來自: 140.112.245.13 (12/14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