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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以及執業執照換照相關規定 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職能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 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職能治療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條:「職能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 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職能治療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職能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職能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 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職能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 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 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職能治療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五條:「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五年 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日起 算六年。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 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 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 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 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原發執業執 照屆滿次日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 職能治療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 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歇業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職能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職能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入會 職能治療師法十一條:「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職能治療師 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租牌罰則 職能治療師法第三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 依法辦理。」 執業或歇業罰則 職能治療師法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因為是妳 值得這樣 即使忙到 天昏地暗 依然願意 在妳面前 裝瘋賣傻 賣命演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