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10/11/e3uh.html
一個女子,用車站插座充電,用了8分鐘,結果被罰21000元。
女子是在2006年參加倒扁活動時,手機沒電,情急下用車站大
廳柱子上的插座充電,被警察制止時又用三字經辱罵員警。
台北地方法院9日依竊盜罪、侮辱公務員罪,判她罰金21000元
、緩刑2年,提醒民眾不要因為貪小便宜而吃上竊盜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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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充電的竊盜罪比較嚴重,
還是三字經辱罵員警比較嚴重呀???
我覺得用情節來看是三字經比較嚴重,
可是用罪名來看,是不是竊盜罪比較嚴重呀???
(賺文章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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