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squito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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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學校的行政人員態度不好 難道公務人員될…
時間Thu Mar 27 22:52:54 2008
※ 引述《nbsyami (人畜無害)》之銘言:
: 因為推文太費時間,所以直接回文
: 所謂"罰十倍,是違法",敝人認為是在某些情況下才符合:
: 有些大賣場、商店中的標語寫著:"偷竊者,一律罰款該偷竊商品價格之十倍,否則移
: 送法辦",其違法原因是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46
: 其構成為:
: 1.恐嚇:不罰十倍就送警局。
: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店家因此賺了十倍。
: 所以是違法行為
: 回頭過來看圖書館規中"絕版書,依登錄價格賠償十倍"是否違法?
: 是否構成:
: 1.恐嚇? 沒有,並沒有說不賠償就把你移送法辦。
: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沒有,尋找該絕版書或其它替代方法所耗人力、物力
: 許遠超這十倍的價值,館員或館方並沒有得到不法的
: 利益。
: 所以不違悖法律。
: 那麼有法可循說它合法嗎?
: 有,根據圖書館法第八條
: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10008
我前面都是翻民法...倒忽略了有圖書館法這條XDDD
基本上,根據圖書館法第八條,
只說明了圖書館可以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這說明了兩個部份...圖書館可以訂定相關規定...
以及訂定的相關規定必須要符合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
沒有說明要罰多少,也沒有說明何謂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
這裏附上某學校圖書館館長對於逾期罰錢的討論跟解釋...
http://it.lib.nttu.edu.tw/board2/read.php?serial=217¤t_pagenum=6
也可延伸到書籍遺失要罰錢來看待,
不過文章中那位館長的論點有個地方有錯誤...
二. 現在圖書館的罰款的根據是什麼??
1. 東師2001年12月20日行政會議, 通過圖書館讀者服務規則, 於2002年1月1日開
始實施, 其中第五十條規定: "借書到期未歸還者,逾期每日每冊罰款新台幣五
元,若逾期一個月以上仍未歸還者,除按日罰款至滿一個月外,並得依圖書
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這是東師校內法規的依據.
2. 中華民國九十年1月17日明令公布的圖書館法第八條亦有如下文字: "圖書館辦
理....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 訂定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經限期繳納...", 這些文字都告訴我們, 圖書館是可以訂定
規則, 對違規者處以罰鍰的, 這是國家法律層級的依據
圖書館法第十九條不是給一般圖書館用的,
那是規定全國出版品必須要繳到國家圖書館,
不繳的話要罰出版品售價的十倍。
換句話說,圖書館法也沒有明確的授權圖書館可以罰錢。
我認為遺失罰十倍太高是根據下面這條,
民法第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ll&Lcode=B0000001
這裡強調損害賠償責任,
這都還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十倍是不是超過使用者所造成的損害?
我認為這點是成立的,更何況不少學校的圖書館大多罰到兩倍三倍而已。
: 所以各校的圖書館管理辦法都是依此條,並召集諮詢委員所訂出,並非是亂訂
: 一通。
: 希望這樣的解釋,各位能夠看得懂。也歡迎各位提出看法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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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cjjea:阿~已經有人回了XD 我慢了一步...(飄走 03/27 23:03
→ ccjjea:其實NB大那篇不應該先m...畢竟沒有確認是那種情況@@a 03/2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