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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租賃] 中正路徵室友 時間: Fri Feb 11 20:53:56 2011 ☆我要:二房東租賃情報 ☆地點:苗栗市恭敬路43號(近大千醫院,走路至聯大約10分鐘) ☆承租期限:至100學年度止 ☆租金收費: 每月1,500↓,合得來的室友可議。費用不包含(水/電/瓦斯/網路),冷氣獨立電表, 水電瓦斯均擔(水電瓦斯兩個月約1000元),網路與使用者均擔。 ☆租賃說明: 格局:雙人雅房,室友以能尊重彼此生活習慣者佳。 坪數:約3~4坪  隔間 (水泥/木板):水泥 ☆設施說明: 有對外窗戶採光佳,含冰溫熱飲水機、衣櫃書桌椅、車庫、洗衣機、數位電視等, 其他配備詳見紀錄表: 國立聯合大學房東房屋招租教官(輔導員)訪問紀錄表 http://203.64.173.77/~stuaffairs/san02/san02/rental_doc/NO.232.pdf ☆有圖有真相: ☆聯絡人 (請附上詳細聯絡方式):請丟水球 ※ 編輯: Morphea 來自: 175.180.182.14 (02/11 21:01)
yanginru:你最好確認二房東沒有不當得利的情況..還有看好合約內容 02/13 07:59
yanginru:不然你違約又被求償...你就有得哭了! 02/13 07:59
korile256:這房東超不負責任的 02/13 23:03
樓上請注意網路平台發言,妨害房東名譽或造成其損失,若究責需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 編輯: Morphea 來自: 175.180.65.45 (02/14 20:26)
yanginru:如果是事實而且是可受公評的事項!是可以評論的!!!!! 02/15 11:58
kiyoe:為什麼不能噓阿? 02/15 20:39
先了解什麼是可受公評之事再來說吧。並不是照你自己的想法去解讀字面上的意思。 雖若為事實者不罰,若對方提告,上述文章證據清清楚楚,被告卻要舉證此事為事實。 拿的出證據,你雖贏得官司也得不到什麼;拿不出證據的話,只是找自己的麻煩。 之前著名的攝影家林英典,樓上要來公評一下嗎?
korile256:他之前說會把他堆積的垃圾拿走 也沒有 還騙我們有兩間 02/15 21:32
korile256:浴室 結果一間不能用 還有很多 我都不想講了 02/15 21:32
korile256:總之不推薦 02/15 21:34
有向房東反應、找房東來現場解決?兩位房東都找過了?溝通兩次以上房東還不處理? 況且房東應該退你下學期住宿費了,那為什麼房東跟妳能在開學前處理好這件事?
sfking:如果造成名譽損失的原因是自己的行為 又急著告人 02/19 04:32
.......李家同指出,有些網路文章條理不清楚、邏輯思考不清楚,「學生看多了這種文 章思考能力會變得非常差」,請多讀法官判決文,少看些漫畫。
yanginru:什麼可受公評?這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者發表自身租屋購買 02/25 01:29
yanginru:之心得文章只要如實陳述,無誇大等等事情,皆符合憲法言 02/25 01:29
yanginru:論自由之保障,得不到什麼嗎?你確定嗎?你不知道可以反控? 02/25 01:30
yanginru:256發表房東之前的事實,加上其個人評論,看無違法之事實 02/25 01:31
yanginru:李家同先生的言論很高尚?他怎麼一天到晚在道歉發言失當? 02/25 01:32
yanginru:如果256被告人記得找我..我會讓你知道可以得到什麼. 02/25 01:33
yanginru:多讀法官判決文?我是很不少了..你有看很多嗎? 02/25 01:34
yanginru:還有原PO連誰是我還是256講不推薦都搞不清楚對象..... 02/25 11:33
好啦好啦,小律師你贏了啦,你高興了嗎?沒要租就別來亂!也不要亂丟水球。 思慮邏輯根本不清楚。 李家同比你所說的最高法院的法官、還有律師考及格的人還來的有貢獻吧。 你根本只看到鄉民對其言論就在那邊起鬨,完全沒有自己的想法意見,可悲。 其次我搞得很清楚,我還知道256是讀118的咧。 ※ 編輯: Morphea 來自: 203.64.183.198 (02/25 20:36)
yanginru:他有沒有貢獻?歷史會判定!至少現在他常常失言!!!!我起鬨? 02/25 21:23
yanginru:看到你這種法學素養有待加強的人在那邊用法律亂放話的人. 02/25 21:24
yanginru:看不下去你的那種嘴臉啦!!我當然沒要租!租了還真是倒楣阿 02/25 21:24
yanginru:看到還是在噓一下好了....真是不噓不爽快... 02/25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