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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囉! 在上一篇有人說在小七和黃色鬼屋那邊有警察可能在抓未兩段式左轉, 我去查了一下法規資料庫, 看到下面內容: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那依黃色字內容,那以民生南路和中堅西路之交叉路口,這兩條路並未劃分快、慢車道, 或是地面上並未寫有「禁行機車」之標線、標誌, 那警方在此取締未兩段式左轉是於法不符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02.239
O46:他寫在最上面qq 05/07 13:18
kdo:我說的是推文中有人說民生南路和中堅西路交叉口有在抓,看來 05/07 13:21
kdo:讓人誤會了XDDDD 05/07 13:21
bymeee:我看得懂XDDD如果他真的在抓兩段式的我就可以理直氣壯了~ 05/07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