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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批貨在開往德國漢堡的途中 因為船上其中某一貨櫃李莊的貨物爆炸 導致船長宣佈棄船,等候救援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就論到貨船上貨物的相關賠償問題(社會是現實的) 此時,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損"的原則 在船上所有貨物的貨主,必須共同承擔船爆炸所引起的損失 剛好本公司承攬得貨物只算是小貨 但是從共同海損鎖分擔出來的費用, 卻使的貨主必須用高於原本送貨的運費高出10幾倍的價錢 才能領取在此艘船上倖存的貨物。 貨主已經算是受害者了,還要在付錢給船公司才能換回原本的貨物。 船公司這樣似乎不太合理.. 請問"共同海損"的原始精神在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