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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ceanX (OceanX)》之銘言: : 有一批貨在開往德國漢堡的途中 : 因為船上其中某一貨櫃李莊的貨物爆炸 : 導致船長宣佈棄船,等候救援 :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 就論到貨船上貨物的相關賠償問題(社會是現實的) : 此時,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損"的原則 : 在船上所有貨物的貨主,必須共同承擔船爆炸所引起的損失 : 剛好本公司承攬得貨物只算是小貨 : 但是從共同海損鎖分擔出來的費用, : 卻使的貨主必須用高於原本送貨的運費高出10幾倍的價錢 : 才能領取在此艘船上倖存的貨物。 : 貨主已經算是受害者了,還要在付錢給船公司才能換回原本的貨物。 : 船公司這樣似乎不太合理.. : 請問"共同海損"的原始精神在哪? 依照我國海商法第110條的共同海損定義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 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也就是說..船長在緊急危難時對於所做的處分而造成的損失.. 是為了保護船,船員及貨物等而所為的行為..也因此.. 其他因為這樣的緊急處分而保留下來的貨物.. 也就必須要由剩下的受益人共同來承擔因為處分而損失的貨物 也就是所謂的"共同海損".. 又依照海商122條..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 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 一定要負擔海損後才能領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1.178 ※ 編輯: kevin7439 來自: 218.167.31.178 (07/12 20:32) ※ 編輯: kevin7439 來自: 218.167.31.178 (07/12 20:40) ※ 編輯: kevin7439 來自: 218.167.120.60 (07/13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