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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5611430.shtml 陽明海運 判還央行7200萬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張源銘/基隆報導 2010.05.20 03:51 am 國營事業或金融機構在國民政府在大陸撤退前的借貸,不等「光復大陸」就須還債了。 前身是交通部招商局的上巿公司陽明海運,在大陸撤退前向中央銀行貸款金圓券2億4000 萬元,借了六十多年沒還,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判定,陽明海運應返還借款,當年的金圓券 本金折算成台幣7200萬。 另外,央行請求陽明海運歸還借款的利息及遲延利息,從民國93年起採計。 陽明海運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要不要上訴。 交通部所屬招商局輪船公司,民國37年以六艘船舶為抵押,向中央銀行業務局借款金圓券 4000萬元,38年再增借2億元。因船舶陸續出售,71年以台北巿潮州街房地設定抵押,將 清償期改為不定期;84年招商局與陽明海運合併,由陽明海運承接債務。 86年後業務局向陽明海運追討債務,經多次協調,陽明海運認應待「光復大陸後」再處理 ,拒絕還款;但中央銀行面對立法院質詢,加上審計部列為年度查帳查核重點,為解懸案 ,去年向基隆地院提告。 陽明海運辯稱,行政院39年依國家總動員法規定,發布命令指國家行局在大陸撤退前的債 務一律暫緩償付,等光復大陸後處理。81年,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明定「 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的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 ,若這筆借款要還,政府行庫以金圓券積欠民間的債務將循例被追索,可能造成政府破產 。 另外,陽明海運有35%的交通部公股,體質健全應可永續經營,兩岸統一並非不可能實現 ,應待日後處理。 但法官蔡聰明審理認為,兩岸關係條例中的規定,是在避免國家行局或金融機構因清償在 大陸撤退前的債務,導致國家經濟不穩定,且以台灣地區人民財產清償大陸時期的債務, 也欠公平;但招商局是公有營利事業,非金融機構,是國家行局的債務人、非債權人,以 光復大陸或國家統一作為清償期,「可能有誤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