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ar1005 (πBear)》之銘言:
: 由於航業法所規範之
: 船舶運送業
: 船務代理業
: 海運承攬運送業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船舶出租業
: 這五種航業…
: 網路上相關資料過少…想請問各位說…
: ECFA對於這五航業的影響大概是哪些?
: 都是…利大於鄙嗎??
運送業:雙方可以互設分公司,對面的船隊整體規模都比台灣大N倍
但人家看不看得上台灣的市場,這是疑問,不需要往自己/對方身上貼金
代理業:這是一體兩面,有運送就沒有代理的問題,因為分公司的整體配置跟
代理在體質就完全不同,還有很多商業上的考量
PS : 眉角太多....XD~
承攬業:我們早就殺進對面開分公司,這項在ECFA之後應該不會改變
因為對面的承攬業依然不能來台開分公司
集散站:沒影響,我們的碼頭公司可沒像DP/PSA 強到去吃人家的碼頭業務
題外話,人家菲律賓的碼頭公司都去買印度跟印尼的碼頭業務了.....
出租業:沒影響
你覺得利弊如何盤算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6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