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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ar1005 (πBear)》之銘言: : 由於航業法所規範之 : 船舶運送業 : 船務代理業 : 海運承攬運送業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船舶出租業 : 這五種航業… : 網路上相關資料過少…想請問各位說… : ECFA對於這五航業的影響大概是哪些? : 都是…利大於鄙嗎?? 運送業:雙方可以互設分公司,對面的船隊整體規模都比台灣大N倍 但人家看不看得上台灣的市場,這是疑問,不需要往自己/對方身上貼金 代理業:這是一體兩面,有運送就沒有代理的問題,因為分公司的整體配置跟 代理在體質就完全不同,還有很多商業上的考量 PS : 眉角太多....XD~ 承攬業:我們早就殺進對面開分公司,這項在ECFA之後應該不會改變 因為對面的承攬業依然不能來台開分公司 集散站:沒影響,我們的碼頭公司可沒像DP/PSA 強到去吃人家的碼頭業務 題外話,人家菲律賓的碼頭公司都去買印度跟印尼的碼頭業務了..... 出租業:沒影響 你覺得利弊如何盤算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6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