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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tchhiker (孤獨的自由)》之銘言: : 下車去佔位子. 再者, 他如果覺得佔位不合理, 應該先去撞開那些 : 用花盆, 衣架, 立牌等佔位的, 那些才是真正的路霸吧!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reference&code=view&ids=117 一、路霸之定義:「路霸」係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 停車權益之行為。 二、路霸之認定: (一)有形路霸:指以有形物體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舉 例如下: 1、以盆景、拒馬、鐵鍊、破家具或廢棄物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 間占為私用或停車場之行為。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代洗車輛之行為。 (二)無形路霸:指以言語、文字、行為等無形行為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 停車權益之行為。舉例如下: 1、占用人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 2、占用人以言語恐嚇或強暴行為威脅駕駛人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三、路霸行為之處罰: (一)行政責任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 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 (二)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部分:占用人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負起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四、歡迎共同參與全民監督路霸運動。交通警察大隊網址http://td.tcpd.gov.tw;路霸 檢舉專線080022622。 =============================================== 補充 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 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 或 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MLB 有個 Chien-Ming Wang(建民 王) PTT 有個 Type Wang(打字 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9.221 ※ 編輯: typewang 來自: 61.224.49.221 (08/10 01:37)
kevinnnn:推這篇...用人去佔位我覺得很不妥 08/10 08:58
l1l1l1l1:我也很討厭用人去佔位 08/10 09:26
violet504:推推推~我要印下來放車上,送給佔車位的人。 08/10 09:38
alterego:人佔位是不得已 因為正在停時會有人白目想搶位 08/10 10:38
niuniucat:不是這樣說的吧...別人搶位和用人佔位根本是兩碼子事 08/10 10:55
rory1999:本來就是車先到的先停, 佔位沒水準, 也很危險, 08/10 11:14
rory1999:常常都是車在對向, 叫人趕緊穿越馬路去佔位. 08/10 11:15
summerparis:請問~ 那如果是對於 私有地呢!? 有些公寓前面的馬路 08/10 11:17
summerparis:雖然有鋪柏油路 但是在登記上是 私有土地 也就不是公 08/10 11:17
summerparis:有地! 08/10 11:18
rory1999:樓上: 先聲明我一定正確, 就我所知, 雖然私有地, 08/10 11:20
rory1999:但是, 既成道路就應該是公用了. 有請其他知道的人解答. 08/10 11:22
cjackleo:沒錯用人占車位很沒水準!! 08/10 12:00
a720330a:我是不會用人佔位,但也必要價值觀不一樣就罵別人沒水準 08/10 13:00
a720330a:不過就是觀點不一樣而以,有這麼嚴重嗎? 08/10 13:01
kevinnnn:按照這篇文用人佔位是有違反法律 這樣到底嚴不嚴重? 08/10 13:37
rory1999:上篇會如此佔車位的人, 都說自己行為不高尚了... 08/10 13:47
fowir:佔用的有錯 若對方因此撞人也有錯 08/10 15:58
goodbyeilu:推這篇~用人佔位很討厭!又自以為有理~但撞人就是不對的 08/10 16:02
niuniucat:誰說鋪柏油就一定是道路= ="... 也沒甚麼既成道路就是公 08/10 17:08
niuniucat:用的道理吧... 08/10 17:08
summerparis:我會這麼問是因為....有些巷弄OR死巷 雖然有柏油路 08/10 17:35
summerparis:但是在登記上卻是私有土地 是屬於該巷弄住戶全體共有 08/10 17:35
summerparis:對於這樣 如果住在別條巷弄的人 去主張 他們路霸 08/10 17:36
summerparis:主管機關 還會受理嗎!? 畢竟那不是公有地 @@??? 08/10 17:36
Aukid:詢問過警察單位,他們解釋是沒有條文說違法,純粹社會觀感 08/10 17:57
Aukid:問題,如果不是以物品佔用停車位,警察也只能協調 08/10 17:59
palamanda:我怎麼覺得你補充部分標色標錯了... 08/10 18:16
palamanda:應該是 以強暴、脅迫 阻擋他人停車 之意吧? 08/10 18:16
rory1999:Aukid大, 請移駕看我下面的回文吧. 08/10 18:58
LOUIS30:推這篇 08/10 19:03
coolderek29:安泰街一堆路霸阿 說老實話看得還蠻不順眼的 08/11 00:42
deephole:若其為"既成道路"或"供共眾使用之道路" 08/11 11:25
deephole:則儘管登記私有,仍視為道路適用法條 08/11 11:26
deephole:訂正:供公眾 08/11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