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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笑了.... : 我第一次看人自打嘴巴還敢義正嚴辭 : =====以下節錄======= : 有關「海洋大學學生涉及違法獵捕墾丁國家公園園區之海洋生物乙案」新聞稿 : 有關海洋大學學生等,涉及違法獵捕墾丁國家公園園區之海洋生物乙案, : 業已由當事人於92年5月30日至本處說明整個事件始末; : 據瞭解本案張貼於網路上之照片分別是: : 91年3月20日拍攝於台北縣澳底漁港、 : 91年3月29日至4月2日拍攝攝澎湖西嶼 : 及92年5月3至6日拍攝於墾丁ꄊ: 拍攝於墾丁海域的照片內物種經本處進行鑑識後, : 發現均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 : 但海大學生等人於國家公園範圍內違法獵捕並 : 食用海洋生物確已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 本案於5月30日當天經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墾丁警察隊詳細詢問當事人圖片出處、 : 張貼時間、地點、人物資料並製作筆錄後,已依國家公園法開出告發單。 哎唷喂呀~~我個人認為 我們眼光放在的地方應該是下面你沒PO上來的這段吧~~ 下一段你為什麼不也PO上來咧?? 至於本案當事人等在台北縣澳底及澎湖縣西嶼類似的野生動物獵捕行為 及使用魚槍合法性等問題,本處非權責機關;目前本處已於6月2日將當 事人於本園區海域攫取之螺貝類證物取回,而屏東檢察署亦表示將主動 偵辦本案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部份,相關證物由本處一併提供承 辦檢察官參考。 提供一點意見罷了~~ 以上 路人百分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68.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