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hardware 看板]
作者: leeeric (貓咪) 看板: hardware
標題: Re: 自組電腦也犯法喔!!
時間: Thu Jul 31 02:23:46 2003
※ 引述《[email protected] (純屬意外)》之銘言:
: http://www.ica.org.tw/icc.htm
沒有參照原始法條(商品檢驗法)就請不要隨便放話 根本是來亂的
這宣導資料根本對一般自行DIY的玩家不會有影響
第一部份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進口、內銷家用電器產品、電腦零組件、電動手工具將納入電磁相
容檢驗 (91/07/25)
標準檢驗局為維護良好之電磁波環境自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將與消費者息息相關
之家用電器產品、電動手工具及電腦零組件納入電磁相容檢驗,凡進口或國內產製者自該
日起,須先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商
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明書後,憑以辦理進口報驗或內銷出廠報驗。另外也可
併同其他規定之試驗報告並檢附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新實施之驗證登錄,以
免除逐批報驗之程序。凡未經上述型式認可程序或辦理驗證登錄者,產品將無法進口及銷
售。
此次納入實施電磁相容檢驗之商品,為標準檢驗局自八十六年起實施電磁相容檢驗以來第
三梯次之產品,計有一百三十三項品目,其相關法令、申請認可程序及經該局認可之指定
試驗室名單等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查詢。
資料來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http://w3.bsmi.gov.tw/page/pagetype1.jsp?no=75&groupid=26&seltype=&page=635
第二部分
商 品 檢 驗 法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
第 8 條
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採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者,為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
二、採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者,為商品之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者,
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三、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
下列之人,視為生產者:
一、商品係由個別零組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
二、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其修改者。
看到亮綠色的字了吧
報驗義務人只要是"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其中之一就可以了
除非你是自行從國外買零件幫他人組裝
不然自行購買"已經有代理商或國內廠商生產"的零件組裝
你也不會是所謂的"商品之報驗義務人"
如果你不是組裝"銷售" 根本也不是所謂的"組裝者"
第三部份
資訊產品及其零組件需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始可販售「宣導資料」
一、自行組裝電腦產品,未經檢驗合格,經銷商將被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不論其零組件是否檢驗合格。
自行將來路不明之電腦零組件者組裝或販售,經銷商或組裝者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
百萬元以下罰鍰。
看到這裡各位大大應該能夠了解了吧
這法條的重點是在"未經檢驗合格"
而需要將產品報驗的人是廠商不是玩家
再怎麼罰也不會罰到玩家身上
根本不用擔心
何況這根本連草案都還稱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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