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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列入"未確定" 不過我想這篇破綻滿大的, 應該不可能是真的. 本文中指出"當期所有購買的彩券" 均可扣稅; 但是買彩券時又沒有紀錄姓名 你要如何證明都是你買的? (請店家開立證明? 沒有人買彩券這麼麻煩的吧?) 那中獎後請商家開證明好了... 那商家又如何確定你沒有參別人的彩券在裡面? 又或者"商家的證明"作數嗎? 如果不作數那該用什麼其他方法證明呢? 如果提不出確切的證明, 那扣稅云云也只不過是癡人說夢罷了. 文中指出"未中獎彩券可扣稅"這麼大的利益出來, 卻對如何扣稅一節完全忽略, 這要不是一篇斷章取義的文章, 就是痴心妄想的大話. 甚至如果這個條例是真的, 那大家每期槓龜的彩券可不是搶手得很? 每張彩券可抵扣稅 50*20% = 10 圓 把槓龜的彩券蒐集起來賣給中頭獎的大戶豈不是大賺一筆? 國家難道真的笨到這樣讓人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30.11.236
asiaman:做公益的支出是可以扣稅的 推 61.30.4.121 08/29
asiaman:憑收據就可以 不過彩卷和刮刮樂不知算不算 推 61.30.4.121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