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親戚住的是獨棟的房子,
地下室、1樓、2樓共三層樓都有住人(是個大家庭)
可是有一天本來互動良好的鄰居(洋人)卻突然對他們提出告訴,
原因是"地下室不能住人"
嗯...其實我也是在這個事件後才知道原來美國法律有這條規定(但是為什麼呀?= =)
但他們住地下室並沒有危害到這位老人家壓...為什麼他會有這個動機想提告呢?
我的親戚他們的解釋是 美國人都很愛打官司...
真的只是單純看到你違法就告你嗎? 幹麻這樣呀=口=
還有一件事
有些人因為行動不方便,去商店購物的時候發現沒有斜坡道供輪椅行進,
也是直接告這家商店= =...
我在想為什麼不先對店長好好說一下咧? 這樣不就不用花費精力找律師了嘛?
他們的解釋是...
好好的對店家說了 他們又不一定會做,
不如直接告他們,給他們壓力,坡道馬上會做好
可是最後提告的人與被告的店長 卻變成好朋友了=口=
我的親戚跟他的鄰居還是會聊天什麼的
嗯...難道這樣告來告去的不傷和氣嗎? 外國人就是這樣的文化嗎?
還是我只是看到特例阿=_=
而且這樣如果判決輸了,要花好多罰金喔... 數字直接把美金改成台幣也很多錢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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