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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有些法律相關事情請益 當時工會來公司罷工 跟我媽媽要了簽名算是加入工會(才一張簽名...) 後來進行公投 工會失敗並退出抗爭 原本以為一切都告一段落想不到收到工會信 有中文版 但翻譯人員太弱 語句稍微不符合官方格式 -- 上次七月十九日我給你發出的一封信 叫你在七月十六日聯絡我 這封信是上一封 信的跟進 因為我沒有收到你任何電話訊息 因此勞工委員會的地區主管像你發出了一份傳 呼單 要求你本人一定要在八月十日星期二下午四點三十分出現在我們勞工委員會的辦公 室向我們報到 一份傳呼單就夾在信裡面 xxx(中間大意是說過程保密且當證人十分安全等) 如果再預計那天的那個時候 你沒辦法來我的辦公室 你一定要在八月三日星期二 之前通知我 以便重新預約個時間 如果這次你再不出現 委員會的地區總館就沒有其他的 辦法 只能夠執行聯邦法院的法律 強制性的傳呼你來 -- 前面的話我都隨便看看 但最後一句話挺可怕的... 我想他們應該是有這個權力 請問會執行嗎? 因為我媽媽除了當時簽了那個工會的小單子後 就在也沒跟工會有任何接觸 我母親不太想再跟工會有什麼牽扯 這次這封信 語氣聽了讓我有點不爽 我想請問要是不去有可能會有麻煩嗎? 還是等強制傳呼後再去就好?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84.4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