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ckto1982 (夢回1982)》之銘言:
: 附註 三、 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好奇的問一下,這一點是針對大學考試而訂的
那如果從來沒有用過大學考試延期徵集,然後年齡已經超過二十二歲
還可以用大學考試延期嗎?
照它字面上的意思,該點應該是要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
才不得用同一原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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