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男友是加拿大籍的台灣人,
現在兩個都在美國加州.
我們會在農曆新年結婚
先在加拿大公證 四天後在美國教會的教堂再一個
問題是:
我在台灣的媽媽幫我買了一些首飾要給我
(我也不清楚是什麼...應該就是習俗會給的金飾吧)
目前是要請我男友的爸爸在聖誕假期從台灣帶去加拿大
然後再給我聖誕節會回加拿大的男友帶來美國
接下來應該只會帶一小部分的首飾去加拿大公證
簡單來說,
東西會先從台灣到加拿大 (男友的爸爸會以加拿大居民身分入境)
停七天以後再到美國 (我男友會用TN工作簽證入海關)
請問這樣過加拿大和美國海關的申報手續是怎麼做呢?
有沒有人有相關經驗可以分享?
還是有相關資訊的連結也可以~~
ps.
入加拿大停幾天的應該不用付關稅吧?
我找了一下網路, 有找到類似的問題是說可以帶
可是我不確定我有沒有符合資格 也不清楚那個表是要什麼時候填...
(http://www.cbsa.gc.ca/E/pub/cm/d2-1-3/d2-1-3-e.html)
那入美國的又要怎麼算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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