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時間關係 將規則做以下更改
有上顏色的部份為更改的地方
以下為相關規則及比賽規定
1. 比賽球場以正式籃球比賽的半個場區為準。
2. 比賽中球員可更換替補,不足二人時應判棄權,由對隊獲勝,每人犯規不得超過四次,
犯滿離場,可換人遞補。
3. 每場比賽以先進15分者為獲勝
4. 每次投中,算得二分,三分線外投進記得三分,罰球時,兩球均罰進得兩分,
僅罰進一球計得一分。罰球時,需列排
5. 發球時,發球員必須站立於發球點準備進攻,發球者可接球或運球,但不得直接投籃。
6. 當投球中籃、出界、違例,裁判均應鳴笛,表示死球,由對方球隊獲發球權,
惟發球員必須在裁判給球後5秒內將球傳出,或設法進攻,否則算違例。
7. 比賽中每隊犯規總次數達5次後,均判罰球兩次,犯規罰球應由被犯規之球員來執行,
不得更換,否則視為技術犯規。
8. 凡是技術、故意、奪權等嚴重犯規,均由對隊先行取得兩次罰球,罰球不論中否,
均由對隊繼續獲得控球權。
9. 進攻時,本隊球員搶到籃板球可繼續進攻,直到攻進為止。若是對隊搶到籃板球,
則由對隊重回三分線後,直接繼續進攻。
10.投籃動作時防守隊犯規:(1)球投中算得二分,加罰一球
11.比賽規則中凡有關特殊規定,犯規和違例等(如走步、兩次運球、球出界等),
於前述規定中無法詳細者,均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之。
12.比賽開始時,一隊球員不足三人時,球賽不得開始,超過5分鐘尚不足三人時
,則應判該隊棄權,由對隊獲勝。
13. 比賽中兩隊各可請求一次暫停30秒
14. 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對以上賽程規定有問題或不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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