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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三舍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舍胞大會會議記錄 一、 時間:100年3月22日星期二晚間9點。 二、 地點:男三舍1樓大廳。 三、 會議人數:80人。 四、 會議內容: i. iFood 決議: 1、同意該團體進入本舍一樓交誼廳服務舍胞。 2、每日派餐開始前半小時於本舍一樓交誼廳其中一張桌上擺放桌宣佔位。 3、於本舍的單次派餐量不得超過50人份。 4、派餐完畢後須將場地恢復原狀。 ii. 訪客不留宿:根據〔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第六條規定,會客時間由各宿舍 自訂之。會客截止時間草案為晚間10點、11點或12點等,於大會中交由舍胞決議後公告於 一樓大廳公佈欄。 決議: 1、本舍訪客於每天晚間12點前須離開寢室。 2、更完整的訪客規範待生治會發放問卷收集舍胞意見後擬訂草案,於本學期第二 次舍胞大會上表決。 iii. 鞋不落地:除了拖鞋可置於門口,由膠帶貼出之長方格內,其餘鞋類應一律置於 鞋櫃中或寢室內;未妥善放置的鞋類由清潔人員移置於各樓層飲水機之間的桌上,物主自 由領回。 決議:通過。 iv. 腳踏車管理規則: 決議:於第四條增訂“非停放於車位內卻將車身與停車架鎖在一起者”,且生治會有權對 有前項違規情形的車鎖進行破壞,並明訂「車身超出地上的停車位漆線」情況為腳踏車後 輪超出停車位。 v. 公共空間整潔維持辦法: 決議:修改第四條「…各該樓層晒衣場的回收紙箱,…」為「…各該樓層二手物交流區桌 上,…」 乙、 臨時動議 i.其它寢室太吵:建議當面勸止,無效者可請舍區值班輔導員出面,若問題仍未解決, 則由輔導員及生治會召集雙方共同協商;生治會並建議舍胞引用宿舍法規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十四、其他違法或危害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十三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備查。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款、第十四款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輔導 員、宿舍生活自治會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由宿舍輔導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警 告一次無效,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如就本條第二、第三及第四項所為之裁處有爭議時,應交由宿舍管理委員會為決議。 ii.浴室舊型蓮蓬頭操作:由生治會於浴室外張貼照片圖解,減少熱水水壓受操作不當 而降低之情形。 -- 台大男生第三宿舍 生活自治委員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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