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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因為急著出門開庭,忘了補充一點。 根據目前沒人遵守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僅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提到「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其中第六款即為「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含以上)學校舉辦之防災演習。」 然則,衡諸其他關於退宿以及重行申請宿舍之相關辦法, 僅有第十九條第三項提到: 「違反......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以及第四項:「違反......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惟前兩項所提之違反事項中,並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提的事由, 換言之,如果我們不參加消防演習, 學校當然可以依他們所認為的規定來做出退宿處分, 而要求我們在當學期退宿,(姑不論我等是否要對此爭執) 然而,如果我們於下一個學期繼續申請宿舍, 在規範上,學校在辦理上並沒有任何的拒絕之理由。 那麼,我真不知道教官怎麼有那麼大的官威, 能夠說不參加者「依法」不得在新的學期順利入住宿舍? 所謂的依法,是依什麼法?難不成是學校又制定了什麼新的管理辦法, 而我們這些住宿生卻依舊沒有得知消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8
Freiheit:推~法規範上,學校應不得拒絕接受住宿申請。 05/23 23:00
Freiheit:但空床位數量若比申請的人少,再申請入住有補不到位風險 05/23 23:02
yunserf:但是,前提是退宿處分我們甘心接受嗎?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 05/23 23:09
yunserf:觀因素是否有可歸責性即使是特別權利關係下也不是這樣搞ꨠ 05/23 23:10
yunserf:請問各位先進,有關該案,若被退宿,提起訴願救濟可能性 05/23 23:13